一、该办法起草的背景与目的是什么?主要内容是什么?
2021年,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布《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虽然解决了农村宅基地审批、建设、监管中的混乱问题,提升了管理效能。然而,我县在宅基地管理工作上仍面临着一些问题。鉴于此,我们在深入的调研基础上,出台《中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牟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进一步完善宅基地管理工作。
《中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牟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主要解决农村宅基地和自建住房的管理机制、部门职责、审批流程、建设管理、资格认定、风貌管控和监督管理等问题。本办法共9章35条。
二、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有什么规定?
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7平方米。原有宅基地已转让、出租或赠与他人的村民,不再分配宅基地。
三、农村村民符合哪些条件才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哪些情况不予批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以户为单位提出宅基地申请:
(一)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请原址翻建、改扩建、异址新建住房:
(一)按照村庄规划调整宅基地,需要异址新建的;
(二)现有住房属于危险房屋,需要原址翻建的;
(三)现有住房因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形造成灭失的,需要异址新建或原址翻建的;
(四)需要原址改扩建、翻建改善住房条件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
(一)出卖、出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
(二)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
(三)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四)其他按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用地的。
四、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村民填写《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和《宅基地建房示意图》。同时准备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提交村民小组。
申请原址翻建、改扩建、异址新建住房的,需提交原宅基地使用证明。
五、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流程有哪些?
(一)村民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
(二)村民小组审核讨论公示,公示完毕提交村级组织;
(三)村级组织审核讨论公示,公示完毕提交乡镇(街道)政府;
(四)乡镇(街道)政府设立专门窗口,乡镇(街道)政府部门实地审核;
(五)乡镇(街道)政府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六、宅基地审批流程需要履行哪些程序?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群众提供便捷的政务服务平台,联合相关部门在办事大厅建立宅基地综合受理申请窗口,明确专门机构负责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的管理工作。方便农民群众办事。
在收到村级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乡镇(街道)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机构进行实地核查。
(一)乡镇(街道)农业农村机构审查内容:
1.村级审核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2.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
3.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是否经过村级审核公示等。
(二)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机构审查内容:
1.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
2.地质条件是否符合建房要求,是否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带;
3.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等。
(三)涉及林业、电力、水利、交通等管理的,要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四)乡镇政府及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在20个工作日内对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对审批通过的,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纳入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审批档案资料归档留存,并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备案。
七、如果村民申请通过审查,是不是就意味着可以开工了?
经批准用地自建住房的村民,应当在开工前会同施工方,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施工图纸、施工合同、质量安全承诺书、施工人员信息及相关证件等资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农村宅基地建房备案证明》,并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查验放线,确定建房位置,绘制放线图,与建房审批资料一并归档。村民自建住房未经现场查验放线的,不得开工。
八、村民房屋完工后,是否需要申请验收?验收有哪些环节?
村民自建住房完工后,应当向乡镇(街道)申请竣工验收,乡镇(街道)要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自然资源所、技术人员,会同建房村民、施工负责人,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面积、规划要求和质量要求等建设住房。对验收合格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验收意见表》。
村民自建住房通过验收后,村民可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验收意见表》以及其他规定的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服务窗口申请不动产登记。
九、如何形成长效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
建立“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机制。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不定期对各乡镇(街道)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乡(镇)政府担任执法主体,负责查处违法建设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村级集体经济合作组织在政府指导下,完善本村宅基地民主管理办法,加强巡查,依法管理和制止违法违规建房行为。
十、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应采取哪些措施?
(一)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要求被检查的建设主体提供有关资料。
(二)发现未按照批准事项进行建设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违法违规建筑处置。
(三)建设施工过程中,对发现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置。
(四)发现房屋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应当指导使用人进行修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房屋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
十一、村民申请到宅基地后,是否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改变房屋使用用途?
农村房屋所有权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对房屋质量安全是否符合用途改变后的要求进行技术鉴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依法提出申请并经有权机关审核办理。对发现擅自变更房屋用途的行为,乡镇(街道)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十二、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中牟县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371—62181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