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牟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4版)》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7-26 发布机构:中牟县人民政府

为深化政务公开,进一步提高政策文件的公布与实施效果,现就《中牟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4版)》(以下简称《清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依据

2023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用清单的形式明确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公布了《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共16个服务项目,要求2025年前必须落实到位。7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公布了《河南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12月郑州市办公厅印发了《郑州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年版)》。根据文件要求,中牟县在落实国家、省、市《清单》的同时,经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结合工作开展实际,制定印发了《中牟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4版)》,除“长期护理保险”需按国家统一部署开展外,增加了“银发顾问、日间照护服务、参观公园和公共文化设施、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公证服务、法律诉讼服务”等6个服务项目,内容涵盖3类25个服务项目。

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是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完善基本养老服务制度的重要举措。我县出台《中牟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4版)》,通过列清单的方式来明确基本养老服务“服务谁”“怎么服务”“由谁提供服务”的问题,使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府提供的基本养老服务项目一目了然,进一步为老年人享受养老服务提供便利,有效满足广大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

二、主要内容

《清单》立足我县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围绕物质帮助、照护服务和关爱服务三个方面,列有25个基本养老服务项目,明确了每个项目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支出责任、服务类型和责任单位。主要内容如下:

(一)物质帮助(14项)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并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3.高龄津贴。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4.最低社会保障。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5.养老服务补贴。采取多种形式,为低保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6.护理补贴。为低保对象中经民政部门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既符合老年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不可重复享受。

7.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8.社会救助。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9.医疗救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等群体中的老年人,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由其困难身份认定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财政全额或定额补贴,并给予医疗救助。

10.“银发顾问”服务。为有需求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养老政策咨询、资源链接、服务推介等顾问服务。

11.参观公园和公共文化设施。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持居民身份证,可免费进入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旅游景点、公园等公共文化设施。

12.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办理绿城通老年卡,持卡乘坐公交,每月免费限乘80次。

13.公证服务。对经济困难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申办公证,减免公证费。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当事人确有困难的,公证机构应当酌情减收或者免收相关的公证服务费用。

14.法律诉讼服务。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为追索赡养费、抚恤金、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医疗费等向人民法院起诉、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免收、减收或者缓收诉讼费用,并告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等。

(二)照护服务(10项)

15.老年人健康管理。每年为辖区内65周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1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服务;每人每年提供1次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16.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为有需求的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17.家庭适老化改造。按照相关标准,分年度逐步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现阶段重点保障纳入分散特困供养范围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低保对象中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等)提供家庭无障碍改造服务。

18.分散供养。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19.集中供养。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20.家庭养老支持服务。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知识和技能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21.优抚供养。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人),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22.康复辅具适配。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老年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提供补贴。可开展康复辅具社区租赁服务工作。

23.优先享受机构养老服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24.照护服务。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入住机构照料护理、居家生活照料等养老服务。

(三)关爱服务(1项)

25.探访关爱服务。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上门探访关爱服务。

《清单》为2023年版本,后续将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养老服务需求等因素,会同相关部门适时动态调整。同时,我县将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采取定期评估、定期抽查、随机抽查、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老年人享受基本养老服务的合规性、公平性监管,规范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动态管理,确保广大老年人知晓可享有的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务,不断增强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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