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中牟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4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7月26日
中牟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4版)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标准 | 支出责任 | 服务 类型 | 责任单位 |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1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按照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 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 | 物质 帮助 | 县人社局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按时足额发放城乡居民养老金。 | 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郑政〔2015〕47号)、《郑州市人社局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郑人社〔2019〕15号)执行。 | 主要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等构成。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对缴费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缴费补贴。我省提高的基础养老金部分和缴费补贴由省财政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我县按照省核定分担比例执行。 | 物质 帮助 | 县人社局、 县财政局 |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3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每年为辖区内65周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1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服务;每人每年提供1次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 所需资金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中支出。中央财政、省财政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县分担比例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分担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22〕28号)执行。 | 照护 服务 | 县卫健委 |
4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为有需求的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按照省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及相关办法执行。 | 按有关规定,市、县财政按比例承担。 | 照护 服务 | 县民政局、 县卫健委 | |
80周岁及 以上老年人 | 5 | 高龄津贴 | 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 按照郑州市民政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郑州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民文〔2021〕113号)执行,80—8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200元;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300元标准发放。 | 按有关规定,市、县财政按比例承担,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 物质 帮助 | 县民政局 |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标准 | 支出责任 | 服务类型 | 责任单位 |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 6 | 最低社会保障 | 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及时纳入低保,目前低保标准为750元/月,对低保对象中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在低保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100元。对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临时救助等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所需资金由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支出。按有关规定,市、县财政按比例承担,中央和省级适当补助。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 |
低保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 | 7 | 养老服务补贴 | 采取多种方式,为服务对象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 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执行。特困人员按现行政策执行。 | 按有关规定,市、县财政按比例承担。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现阶段重点保障纳入分散特困供养范围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 | 8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按照相关标准,分年度逐步为服务对象提供家庭无障碍改造服务。 | 根据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加快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86号),按照《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和老年用品配置推荐清单》,提供基础类改造项目。 | 按有关规定,市、县财政按比例承担,省财政统筹中央下达及省级彩票公益金等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 照护服务 | 县民政局 |
特困老年人 | 9 | 分散 供养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对分散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照料服务、疾病医疗、办理丧葬事宜、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等6个方面的救助供养保障。基本生活标准为低保标准的1.5倍;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具有生活自理能力、部分和完全丧失自理能力三档,分别按当年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和60%确定。 | 所需资金按原渠道由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支出。按有关规定,市、县财政按比例承担,中央和省级适当补助。 | 照护服务 | 县民政局 |
10 | 集中 供养 |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基本生活标准为低保标准的1.5倍;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具有生活自理能力、部分和完全丧失自理能力三档,分别按当年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和60%确定。 | 所需资金按原渠道由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支出。按有关规定,市、县财政按比例承担,中央和省级适当补助。 | 照护 服务 | 县民政局 |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标准 | 支出责任 | 服务 类型 | 责任单位 | |
低保对象中经民政部门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对既符合老年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不重复享受。 | 11 | 护理补贴 | 对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原则上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执行。 | 按有关规定,市、县财政按比例承担。 | 物质 帮助 | 县民政局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12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知识和技能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免费参加由街道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方组织的技能培训或者参加由人社部门组织的照护知识和技能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具体补贴标准按照省资金使用管理政策明确。 | 所需资金按原渠道从当地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等资金中支出。 | 照护 服务 | 县人社局、 县民政局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13 | 优抚供养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人,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光荣院在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可利用空余床位为其他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优待抚恤对象提供优惠服务。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 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 | 照护 服务 | 县退役军人局、 县卫健委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14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困难残疾老年人生活补贴按照每人每月120元发放;重度残疾老年人护理补贴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发放。 | 省、市、县财政按比例承担。 | 物质 帮助 | 县民政局、 县残联 |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标准 | 支出责任 | 服务 类型 | 责任单位 | |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老年人 | 15 | 康复辅具适配 | 为符合条件的老年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 | 按照省残联等5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残联〔2022〕61号)执行;由市、县在补贴上限范围内,结合财力状况和实际需要研究确定财政补贴标准。 | 所需资金按原渠道支出。 | 照护 服务 | 县残联、 县民政局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16 | 社会 救助 | 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为符合条件的受助人员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对站内突发疾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对没有交通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 所需资金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支出。按有关规定,市、县财政按比例承担,中央和省级适当补助。 | 物质 帮助 | 县民政局 |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等群体中的老年人 | 17 | 医疗 救助 | 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等群体中的老年人,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由其困难身份认定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财政全额或定额补贴,并给予医疗救助。 | 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郑政办〔2022〕64号)等规定,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群体中的老年人,定额资助标准分别为个人缴费金额的95%和70%。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资助标准,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政策规定执行。 | 所需资金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支出,县政府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资金。各级财政合理安排资金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予以补助,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 物质 帮助 | 县医保局 |
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 | 18 | 探访 关爱 服务 | 面向服务对象提供上门探访关爱服务。 | 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通过定期上门入户、电话视频、远程监测等方式,面向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每月至少探访一次,开展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安全防护、权益维护等服务,及时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建立探访关爱服务档案。 | 县政府承担 | 关爱 服务 | 县民政局、 县卫健委、 县残联 |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标准 | 支出责任 | 服务 类型 | 责任单位 |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19 |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服务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建立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制度,明确老年人入住条件和排序规则,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入住。 | 县政府承担 | 照护 服务 | 县卫健委、 县民政局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20 | 照护服务 | 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入住机构照料护理、居家生活照料等养老服务。 | 依托政府兴办的街道和社区等养老服务场所提供服务,收费标准体现公益性。 | 县政府承担 | 照护 服务 | 县民政局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21 | “银发顾问”服务 | 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政策咨询、资源链接、服务推介等顾问服务。 | 主要开展养老服务资源介绍,老年人福利政策指导、咨询建档与服务记录等基本服务和制定养老服务清单、家庭养老支持、巡回宣介等特色服务。 | 县政府承担 | 物质 帮助 | 县民政局 |
22 | 参观公园和公共文化设施 | 持居民身份证,免费进入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旅游景点、公园等公共文化设施。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免费入园。 | 按有关规定执行 | 物质 帮助 | 县文广旅体局、 县城管局 | |
23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享受免费乘车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办理“中牟一卡通”,乘坐中牟县城市公交免费。 | 按有关规定执行 | 物质 帮助 | 县交通运输局 | |
24 | 公证服务 | 对经济困难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申办公证,减免公证费。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当事人确有困难的,公证机构应当酌情减收或者免收相关的公证服务费用。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公证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21〕1100号)执行。 | 按有关规定执行 | 物质 帮助 | 县司法局 |
服务 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标准 | 支出责任 | 服务 类型 | 责任单位 |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25 | 法律诉讼服务 | 为追索赡养费、抚恤金、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医疗费等向人民法院起诉、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免收、减收或者缓收诉讼费用,并告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 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章“司法救助”确定属于免交、减交、缓交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对一方当事人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交纳;拒不交纳的强制执行。 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视申请司法救助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决定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应免交诉讼费用。 | 办案部门受理司法救助申请并审批,各级司法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对批准发放的,由各级财政部门将国家司法救助资金拨付办案机关,办案机关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发放至申请人,申请人领取时应办理签收手续。 | 物质 帮助 | 县法院 |
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26 | 老年节慰问 | 为中牟县户籍,年满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发放。 | 县财政承担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