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与目的
为加强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减少大气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居民人身、财产安全,确保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形势稳定,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群众意愿,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制定《中牟县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限放工作方案》。
二、起草政策法规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限放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文〔2024〕2号)
三、主要内容
《方案》根据内容划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明确了烟花爆竹燃放和销售要求,详述了限定时间、限定地点、限定品种的具体内容,及批发仓储和零售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限定时间
1.燃放时间为2月2日(腊月二十三)早7时至23时;2月9日(除夕)早7时至2月10日(正月初一)凌晨1时;2月10日(正月初一)至2月14日(正月初五)每天早7时至23时;2月24日(正月十五)早7时至23时。
2.销售时间为2月1日(腊月二十二)至2月2日(腊月二十三)早7时至23时;2月8日(腊月二十九)至2月14日(正月初五)早7时至23时;2月23日(正月十四)至2月24日(正月十五)早7时至23时。
3.重污染天气期间严禁燃放。
(二)限定地点
1.禁止在下列场所及其周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2)车站(含火车站广场)、主次干道、高架路、过街天桥、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沿线、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宾馆、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4)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学校;
(5)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6)军事设施保护、物资储存区;
(7)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的场所;
(8)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9)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
(10)公园(广场除外)、绿地、景区、山林、苗圃、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人民文化广场、新世纪广场;
(11)零售点周边安全距离内;
(12)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禁止燃放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他周边具体范围,由相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2.不鼓励在小区内燃放;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如确需在小区内燃放,必须在空旷区域划定安全燃放点,由各乡镇办(中心)统筹,社区、物业等单位预备管理人员、救援力量和消防器材,确保燃放安全。
3.旅游景区、其他企业、社会团体等,如有烟花表演意向,必须由专业的燃放团队,在确保所有安全条件下,经公安部门备案许可后,方可燃放,不得在所在区域内个人燃放和禁放时间段燃放。
(三)限定品种
1.允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规定的符合个人燃放的C级、D级产品;
2.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1)《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
(2)摔炮、擦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3)不定向火箭、双响等燃放时主体升空的烟花爆竹;
(4)“三无”产品;
(5)其他禁止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四)烟花爆竹燃放应当遵守的规定
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书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2)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3)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4)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5)严禁携带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乘坐地铁、客运班车、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第二部分主要明确了烟花爆竹限放工作的具体措施,一是成立县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专班,统筹协调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二是强化人员培训,烟花爆竹零售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要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三是通过多种宣传载体,利用多种宣传形式,对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三限”工作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集中宣传;四是严格执法查处,坚持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柔性执法相结合;五是加强应急处置,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准备。
第三部分主要是提出了工作要求,充分认识做好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感,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应急管理局
解 读 人:孙迎彬
联系方式:0371-62126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