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与目的
2021年12月,我县印发实施《中牟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中牟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牟政通〔2021〕7号),明确全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相关要求,实施以来有效优化县域能源结构、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权限作出全新法定调整。
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法典》,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确保我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与上位法规定保持一致,《通告》的制定主体权限与《生态环境法典》规定不一致,已不适应新形势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应当予以废止。
本次废止《通告》,是落实生态环境法典实施要求、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维护法制统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起草政策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零七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
(二)《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第四十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每隔2年进行一次清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清理:(一)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二)调整对象已不存在的;(三)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四)其他应当及时清理的情形。”
(三)《郑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41号公布、255号修正)第三十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两年清理一次,并公布清理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清理:(一)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二)调整对象已不存在的;(三)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四)上级行政机关要求或者制定机关认为确有必要清理的;(五)其他应当及时清理的情形。”
三、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仅一项:废止《中牟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中牟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牟政通〔2021〕7号)。《通告》废止后,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以及郑州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中牟分局
解 读 人:刘 洋
联系方式:0371-62126286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