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6664/2026-00003
  • 中牟县人民政府
  • 规范性文件
  • 2026-02-11
  • 2026-02-11
  • 通知
  • 牟政办〔2026〕1号
  • 有效
中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中牟县202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放限放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及郑州市202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会议精神,2026年春节期间我县烟花爆竹实行禁放限放管控措施。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严格界定禁售禁放区域

1.人文路以东、S225以西、万洪路以北、郑汴物流大道以南(包含本路段)区域内;

2.商都大道、万洪路、郑开大道和G107、G310、S312、S314、S225两侧路段200米以内;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

4.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5.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

6.宾馆、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7.公园(广场除外)、绿地、景区、山林、苗圃、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牟山湿地公园、人民文化广场、新世纪广场、潘安园;

8.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属地政府督促相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售禁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9.旅游景区、其他企业、社会团体等,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符合审批条件的,经公安部门许可后,方可燃放,未经许可的个人和单位不得违规燃放。

(二)规范限售限放区域时段

上述以外的区域为限售限放区域:许可销售时间为2026年2月14日(腊月二十七)至2月17日(正月初一);3月2日(正月十四)至3月3日(正月十五)。限定燃放时间为2026年2月16日(除夕)早7时至2月17日(正月初一)凌晨1时;2月17日(正月初一)早7时至23时;3月3日(正月十五)早7时至23时。

(三)严格限售限放种类

1.允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规定的符合个人燃放的C级、D级产品。

2.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的A级、B级等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双响炮、摔炮、湘30等超药量、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不定向火箭等燃放时主体升空的烟花爆竹;“三无”产品;其他禁止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需专店经营,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按许可时间销售,限放结束后5日内完成未售产品回流清零。

(四)强化动态管控措施。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全县范围内(含限售限放区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职责分工

(一)乡镇(街道、中心)属地责任。各乡镇(街道、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应急预案,统筹应急处置;根据辖区实际情况,按照“从严、从紧”要求,对零售店(点)的报名条件进行初审,同时配合应急部门合理布局零售店(点)位置;禁放限放期间,组织开展全方位宣传引导;在禁售、禁放区域内规范设置禁止销售、燃放的警示横幅与标语;在重要时间节点,对环保国控监测站点,落实专人值守制度;强化落实基层巡查和应急处突力量,对人员密集场所、大型商超、景区景点、网红打卡地及周边域点,加密巡查排查,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二)部门监管责任。应急部门负责依法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及时向社会公布合法零售店(点)名单;负责核查烟花爆竹零售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销售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确保相关人员持证上岗;负责加强业务指导,提供技术支持、专家服务;依法查处非法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负责应急处置协调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负责查处违法运输、携带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并依法严厉打击;负责依法审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查处未经审批组织实施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烟花爆竹;查处妨碍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及触犯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在小年夜、除夕、正月初一、元宵节等重要节点期间,在人员密集场所、大型商超等重点区域提前部署警力,加强巡逻值守,发现、劝阻违规燃放行为;负责职责范围内应急处置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期间的环境监测工作;落实对环保国控监测点及周边专人巡查制度。

环境攻坚办根据天气条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及时提醒市民群众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活动主办单位立即停止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管理,依法严格规范烟花爆竹市场准入,依法查处假冒伪劣及“三无”产品,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切实维护好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依申请依法办理营业执照;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监督抽查烟花爆竹质量,依法查处经营含氯酸钾、超标等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行为,并将不合格产品信息及时抄送生产企业所在地监管部门。

城管部门负责依法及时查处流动兜售、非法占道和露天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负责劝阻、制止在日常巡查、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占道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做好恢复市容市貌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应急处置工作。

交通部门负责危险爆炸品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安全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相关资质的违规行为;负责查处违规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负责职责范围内应急处置工作。

司法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指导监督烟花爆竹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组织综合性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各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供销合作部门负责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管理,加强系统内企业烟花爆竹的运输、储存、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应急处置工作。

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服务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以及劝阻、报告违法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负责职责范围内应急处置工作。

卫健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救治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医疗救治应急处置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学校、幼儿园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的教育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监督婚姻登记、殡葬服务、公墓管理等单位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规定。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县各单位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开展烟花爆竹文明、安全燃放宣传工作,指导开展相关舆情处置工作。

社会工作部门负责压实基层社区网格责任,引导社区居民正确、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

智慧办负责发动网格员,加强宣传引导,排查发现并上报违法非法生产、经营、存储行为和违规燃放行为。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制定消防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在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做好值班备勤工作;实施消防车驻防,强化等级战备;参加应急救援;指导重点消防单位消防管理。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要做好本单位内部管控,教育引导干部职工自觉遵守禁放限放规定。

(三)企业主体责任。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三、工作要求

各乡镇(街道、中心)、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履职尽责,强化协同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应急联动等工作机制,形成“上下贯通、左右协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坚决杜绝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现象;要加强宣传引导,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载体,广泛宣传禁放限放相关要求,解读政策背后的安全环保意义;要强化应急处置,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准备,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提前预置应急力量,做好突发情况应对处置工作,切实防止出现火灾、爆炸、踩踏等影响公共安全的事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6年3月8日(正月二十)失效。

202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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