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中牟县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限放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1月13日
中牟县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限放实施方案
为做好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减少大气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居民人身、财产安全,确保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平稳,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群众意愿,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原则,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强化部门和属地管理责任,通过宣传发动、巡查防控、执法查处等措施,引导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有效减少环境污染,确保不发生烟花爆竹事故,确保不发生负面舆情,让全县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安全的新春佳节。
二、烟花爆竹许可、燃放和销售要求
(一)许可时间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许可时间为2025年1月21日(腊月二十二)至2月12日(正月十五)。
(二)限定时间
1.燃放时间为2025年1月22日(腊月二十三)早7时至23时;1月28日(除夕)早7时至1月29日(正月初一)凌晨1时;1月29日(正月初一)至2月2日(正月初五)每日早7时至23时;2月12日(正月十五)早7时至23时。
2.重污染天气期间禁止燃放。
(三)限定地点
1.禁止在下列场所及其周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2)车站(含火车站广场)、主次干道、高架路、过街天桥、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沿线、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宾馆、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4)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学校;
(5)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6)军事设施保护、物资储存区;
(7)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8)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9)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
(10)公园(广场除外)、绿地、景区、山林、苗圃、草原、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人民文化广场、新世纪广场、潘安园;
(11)在以下2个重点区域500米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并张贴禁放标识:中牟县财政局、河南农业职业学院。
(12)县政府确定并公布禁止燃放的其他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相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识。
2.不鼓励在小区内燃放;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如确需在小区内燃放,必须在空旷区域划定安全燃放点,由街道办事处统筹,社区、物业等单位预备管理人员、救援力量和消防器材,确保燃放安全。
3.旅游景区、其他企业、社会团体等,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符合审批条件的,经公安部门许可后,方可燃放,不得在所在区域内个人燃放和禁放时间段燃放。
(四)限定品种
1.允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符合个人燃放的C级、D级产品。
2.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1)《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
(2)摔炮、擦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3)不定向火箭、双响等燃放时主体升空的烟花爆竹;
(4)“三无”产品;
(5)其他禁止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五)烟花爆竹燃放应当遵守的规定
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书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2.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3.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4.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5.严禁携带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乘坐地铁、客运班车、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六)零售应当遵守的规定
1.零售店需专店经营,依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零售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不大于200平方米,严格执行零售店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数量的相关要求;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至少100米的安全距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禁止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店,禁止集中连片经营,两个零售摊点最小间隔距离不能小于50米。严格执行烟花爆竹零售店“三严禁”,即: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向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并接受批发企业配送服务,不得到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零售店负责人向县应急管理部门签订安全经营承诺书,在限放结束后5日内,零售店未销售完毕的烟花爆竹产品要全部回流到原采购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许可批准的仓库,确保库存“清零”。
2.企业、市民应从具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销售点购买。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中牟县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专班(见附件,以下简称专班),统筹协调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专班成员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各项工作,各乡镇(街道、中心)和相关部门要对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管理工作规定进行集中宣传,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进行报道,引导市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新闻媒体持续保持烟花爆竹管理规定醒目宣传标语。烟花爆竹零售店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依法依规进行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需经应急管理部门安全培训合格。
(二)严格执法查处
各乡镇(街道、中心)要落实“打非治违”属地主体责任,组织联合执法,公布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落实举报制度,引导群众自觉抵制、积极举报各类非法违法行为;组织乡镇(街道、中心)、村(社区)、物业人员对违规燃放人员进行劝导和安全管理,避免市民群众在小区内及周边违规燃放,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三)强化现场监管
各乡镇(街道、中心)要建立村(社区)燃放自治制度,指导督促烟花爆竹经营个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开展消防灭火应急演练;组织社区志愿者、物业人员维护燃放秩序,要组织各部门、乡镇(街道、中心)、村(社区)党政机关干部及其他社会力量,划定责任区域,开展街面、小区、集中燃放点等地的巡逻监控,保证维护力量责任区无缝对接,不留死角。
(四)加强应急处置
各级、各部门要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准备,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要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做好突发情况应对处置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强巡逻和治安维护,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劝导,依法处理非法燃放行为;消防救援部门要加强值班备勤,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靠前驻防,确保发生突发情况第一时间处置;卫健部门要统筹医疗资源,加强医疗救治人员、物资等准备,做好伤员救治工作。
本方案于2025年2月13日(正月十六)失效。
附件:中牟县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专班
附 件
中牟县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专班
一、组成人员
组 长:刘 利 县 长
副组长:吉 喆 县委常委、副县长
王一鸣 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分管负责人;县委社会工作部、县委网信办,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县城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健委、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供销社、县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专班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各乡镇(街道、中心)应分别成立相应组织机构。
二、工作职责
县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专班职责:负责全县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部署、指导全县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各乡镇(街道、中心)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指导、协调开展烟花爆竹管理宣传工作;指导、督促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有关单位依法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落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万洪路区域发展中心主要负责人为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各乡镇(街道、中心)负责制定本辖区应急预案,统筹应急处置;根据辖区实际情况配合应急部门合理布局零售点,同时,加强做好辖区内涉及的重点区域的禁放管控和宣传工作,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颁发和管理;负责检查烟花爆竹零售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情况;负责加强业务指导,提供技术支持、专家服务;依法查处非法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负责应急处置协调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负责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负责查处违法运输、携带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并依法严厉打击;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烟花爆竹;查处妨碍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及触犯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负责职责范围内应急处置工作。
城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建成区内主次干道两侧流动商贩占道销售烟花爆竹行为,负责劝阻在日常巡查、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做好恢复市容市貌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应急处置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烟花爆竹经营秩序的管理,严格规范烟花爆竹市场准入,开展专项检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和假冒伪劣及“三无”产品,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切实维护好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依法依规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市场主体登记工作;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监督抽查烟花爆竹质量,依法查处经营含氯酸钾、超标等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资质办理和安全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相关资质的违规行为;负责查处违规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负责职责范围内应急处置工作。
供销合作部门负责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管理,加强系统内企业烟花爆竹的运输、储存、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应急处置工作。
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服务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以及劝阻、报告违法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负责职责范围内应急处置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期间的环境监测工作,根据天气条件,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卫健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救治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医疗救治应急处置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学校、幼儿园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的教育。
民政部门负责监督婚姻登记、殡葬服务、公墓管理等单位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规定。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县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单位做好烟花爆竹文明、安全燃放宣传工作,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和舆情评估。
网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网络舆情信息监督工作。
社会工作部门负责引导社区居民正确、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制定消防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在重点时间、重点区域做好值班备勤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指导重点消防单位消防管理。
各乡镇(街道、中心)应严格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打非治违”工作各项规定,充分发挥村(社区)等基层网格化管理作用,严密管控,拉网式排查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情况,一经发现非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劝阻和制止,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查处。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负责本单位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烟花爆竹经营、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