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牟县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4年7月12日
中牟县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河南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牟县范围内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包括: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筹措资金等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工程量确认的主体责任。项目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并对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进行审查,予以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规编制项目决算。在编制决算之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以评估机构评估价为依据要公开竞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3个月内编制项目决算,并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投资额在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按完成投资口径)以下的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5000万元以上(包含5000万元,按完成投资口径)的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条 实行项目代建制的项目竣工后,代建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决算,积极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办理申请报批手续。项目设计、施工、监理、代理记账、会计集中核算等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项目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财政支出预算;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 项目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
第九条 项目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且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可以简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内容、报表格式和批复手续;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不用单独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条 财政部门承担项目决算审核批复的职责,实行先审核、后批复。
第十一条 竣工决算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工程价款结算、项目核算管理、项目建设资金管理、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及建设管理、概(预)算执行、交付使用资产及尾工工程等。
第十二条 对于符合条件、审核通过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批复。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对项目决算批复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经财政部门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通过审批的项目及时报审计部门备案,审计部门应出具备案凭证;审计部门每半年对已备案的项目按照公开、随机的原则按照下列比例进行审计监督:
(一)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抽查比例高于5%;
(二)投资额在4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不含)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抽查比例高于10%;
(三)投资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抽查比例高于20%;
(四)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10000万元(不含)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抽查比例高于30%;
(五)投资额在100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抽查比例高于40%;
审计监督项目的确定,具体抽查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以下情形,审计部门可按照审计程序适时进行审计监督:
(一)涉及重大政策、重点民生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项目;
(三)其他紧急性、临时性项目。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内容、概(预)算和招标确定的事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增加、变更,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程序批准不得私自签证;确有法定原因或其他特殊事由必须变更的,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由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未经审批擅自增加、变更的,县财政不予以保障资金,因擅自违规变更造成公共资金损失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违规行为人予以追偿。
本办法实施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变更超出中标价10%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视具体情形分别移送有关部门予以调查处理,对事实认定清楚、责任追究到位后,提交县政府研究处理。
第十八条 竣工决算批复或审计过程中发现相关部门或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履职或履职不当、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导致损失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使用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国外援助、贷款资金或社会捐赠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不属于本办法明确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但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公共工程项目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