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牟县促进酒店住宿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4年2月4日
中牟县促进酒店住宿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助力郑州市打造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完善中牟县现代服务业产业体系,加快推进中牟县高端酒店建设,不断完善城市服务功能,推动全域旅游和商务服务全面发展,助推郑开同城化核心增长极和“四个中牟”建设,结合中牟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扶持的酒店、民宿企业,需在中牟县办理工商注册,纳入贸易企业统计库,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酒店或民宿项目独立获取项目用地且土地使用权初次登记时间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建设审批手续完备,建成后以项目方名义正式运营一年(含)以上;
(二)与楼宇产权主体不一致的酒店企业需在中牟县经营一年(含)以上。
第三条 本办法所提及的高端酒店指参照全球权威酒店信息统计机构STRGlobal《术语汇编》与国家旅游局《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4308—2010),按照四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和打造的酒店项目;国际高端酒店品牌或知名酒店管理公司指授权或管理的国外在营酒店数量不少于100家的酒店品牌或酒店管理公司;国内高端酒店品牌或知名酒店管理公司指授权或管理的河南省外在营酒店数量不少于100家的酒店品牌或酒店管理公司;其他酒店或民宿需客房不低于50间、床位不低于100张。
第二章 高端项目引进
第四条 新引进高端酒店项目,通过招拍挂方式独立获取项目用地,总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3亿元(含)以上,按建筑面积1800元/平方米给予投资主体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面积不超过4万平方米,补贴金额不超过7200万元;总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2亿元(含)以上不到3亿元,按建筑面积1166元/平方米给予项目投资主体补贴,单个项目的补贴面积不超过3万平方米,补贴金额不超过3500万元。
项目建成并正式运营3个月、经认定合格后,兑现补贴总金额的30%;正式运营6个月后,兑现补贴总金额的30%;正式运营9个月后,兑现补贴总金额的30%;正式运营12个月后,兑现补贴总金额的10%。
第五条 新引进知名品牌民宿项目,总投资额300万元(含)以上,且根据《〈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及第1号修改单实施工作规程》获得国家甲级、乙级、丙级评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总投资额150万元(含)以上不到300万元,且获得国家甲级、乙级、丙级评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第六条 全自持物业的酒店项目给予用地政策优惠。在不低于基准地价的前提下,根据资源规划部门的相关规定,出让起始价按评估地价不小于0.5的修正系数修正后确定,同时享受县级招商引资相关政策。
第三章 品质提升改造
第七条 酒店初次获得五星级、四星级评定,分别给予运营企业一次性500万元、200万元奖励;通过五星级、四星级复核性评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八条 酒店正式运营三年后实施品质改造和服务提升,且当年营业额2000万元(含)以上,按认定工程总投资额(包括红线范围内环境优化、电梯、空调、消防设施、智能化改造,会议区域、餐饮区域、客房内部设施设备更新)的1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200万元。同一楼宇酒店连续三年内仅可享受一次补贴。
第九条 文化主题类酒店获得河南省金鼎级、银鼎级和精品旅游饭店评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40万元、25万元奖励。
第四章 运营管理支持
第十条 经认定达到四星级(含)以上标准但未参与评定,且年营业额2000万元(含)以上的新建酒店,三个会计年度内按当年经济贡献县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300万元。
第十一条 经认定年营业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酒店,三个会计年度内,按当年经济贡献县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60万元。
第十二条 年营业额500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0%(含)以上的酒店,按当年经济贡献县级留成增量部分的50%,给予酒店运营公司高管团队奖励,每年最高30万元。
第十三条 酒店自引进国际国内高端酒店品牌或委托知名酒店管理后,经认定运营满36个月,按最后一个会计年度经济贡献县级留成增量部分的100%,给予酒店运营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100万元。
第十四条 酒店员工参加酒店技能大赛等行业竞赛,获得河南省级前三名奖项的,给予酒店运营企业8000元、5000元、3000元奖励;获得国家级前三名奖项的,给予酒店运营企业2万元、1.5万元、1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鼓励高等院校酒店管理、旅游管理类专业硕士及以上研究生到中牟县域内的知名酒店(年营业额超500万元)就业,与酒店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满两年,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人才津贴奖励。青年人才自毕业之日起36个月内到县域内知名酒店(年营业额超500万元)就业的,除享受郑州市青年人才生活补贴外,县财政按市级标准20%给予补贴。
第十六条 引导鼓励银行围绕酒店住宿业制定专项信贷计划,加强信贷投放,优惠贷款利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扩大贷款规模;引导保险机构对信誉良好、风险可控的酒店,提供优质保险服务;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向酒店运营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第十七条 对迁入中牟县域内的国际国内高端酒店品牌或知名酒店管理公司总部,实行“一事一议”,提供特别优惠政策。
第五章 奖补政策兑现程序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后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应当在满足条件后一年内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委托书原件、奖补资金领取承诺书及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九条 县人社局负责青年人才补贴资格认定;县资源规划局负责用地补贴资格认定;县文广旅体局负责星级酒店资格、民宿等级和从业人员行业竞赛获奖认定;其他相关职能单位在职责范围内,统筹做好企业扶持资格认定工作。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企业奖补材料的受理和初审;县财政局负责经济贡献县级留成部分的核定和扶持资金拨付,按职责监督检查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 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把申领材料报送所在乡镇(街道)初审,初审通过后由乡镇(街道)将材料报送县商务局汇总整理;县商务局组织相关单位审核后报县政府研究;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的企业名单、扶持金额在中牟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县财政局按程序拨付相关企业扶持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按照“投资与补贴相一致、运营与奖励相一致”的原则,确定扶持主体。符合本办法扶持条件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备齐相关材料,按规定程序申领扶持资金。
第二十二条 星级酒店、民宿被摘星(降级)再创的,及同一经营场所更换运营企业再创星级的,不再重复给予扶持。企业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有重大违法行为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不予扶持。
第二十三条 采取由第三方受托或承包方式经营的企业,在符合本办法扶持条件情况下,按相关扶持标准的30%,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之规定与中牟县其他政策同时适用时,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扶持;企业获得扶持资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年经济贡献县级留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