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27037226/2015-00007
  • 中牟县刁家乡人民政府
  • 社会福利
  • 2015-05-27
  • 2015-05-27
转发关于中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贫困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贫困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在全社会营造理 解、尊重、关心、帮助贫困残疾人的良好氛围,促进全县和谐稳 定,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被救助贫困残疾人的基本条件 具有我县常住户籍,持有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遵纪守法,无就业能力且无稳定收入,有康复、教育、就业等需 求的贫困残疾人。

二、被补贴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建立,手续完备,且经县残联确认,规范运营的 牟政〔2015〕9 号 中牟县人民政府文件康复、托养机构。 

    (二)具备基本的康复、托养设施设备,配备满足基本服务 的工作人员,规章制度健全,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

    (三)与康复、托养对象或其家属、监护人,签订正式康复、 托养协议须一年以上。 

    (四)康复、托养对象须持有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 证》并符合康复、托养相关的规定。 

    (五)按时向县残联提供在机构接受康复矫治、训练和集中 托养服务的残疾人基本情况。 

    (六)无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现象。

 三、救助范围、补贴项目及标准 

    (一)教育救助 

   1.对在幼儿园就读的贫困残疾儿童给予每人每学年 1000 元 的资助。

   2.对在小学、初中就读的贫困持证残疾学生给予每人每学 年 500 元资助;在高中就读的贫困持证残疾学生给予每人每年 1000 元资助。 

   3.对当年考入中专学校的贫困持证残疾学生给予一次性 1000 元资助。 

   4.对考入全日制高等院校的应届持证残疾人高中毕业生, 给予一次性资助:专科 2000 元,本科 3000 元;对考入全日制高 等院校的贫困持证残疾人家庭子女应届高中毕业生,给予一次性资助:专科 1000 元,本科 2000 元。

    (二)就业救助 为鼓励残疾人积极创业,对盲人自主创业,开办有按摩店并 符合郑州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规范化建设条件的,每人每年补助 1000 元;除盲人以外的其他残疾人首次自主创业,正常纳税经 营 1 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 2000 元的资金扶持。 

    (三)生活救助 

   1.对符合“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 人或赡养人)标准的残疾人,给予救助资金每人每月 300 元。 

   2.将由父母或兄弟姐妹抚养(扶养)的重度残疾人依法纳 入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范围。 

   3.对下肢残疾的机动轮椅车车主,给予每人每年 260 元燃 油补贴。

  (四)康复救助 

   1.对在各类定点康复机构接受抢救性康复训练并享受上级 救助政策的 0—14 岁贫困残疾儿童,给予每人每年康复训练补贴 12000—13200 元。 

   2.对全县低保家庭精神病患者给予每人每年医疗救助金 1200 元。对在上级精神病救助政策范围内的贫困精神病患者, 给予购买基本治疗药品补贴每人每年 450—800 元;需要住院治 疗且累计住院 3 个月以上的,给予住院补贴 4000 元。对没有享 受上级精神病救助政策的贫困精神病患者,需长期服药的,给予 购买基本治疗药品补贴每人每年 800 元;需要住院治疗且累计住 院周期在 3 个月以上的,给予住院补贴 3000 元。 

   3.为我县贫困残疾人免费提供康复服务:提供轮椅、拐杖、 盲杖等辅助器具,安装普及型假肢、矫形器,配置助视器、助听 器;继续为我县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实施复明手术。

 四、救助(补贴)申请程序 

    (一)个人申请程序 

   1.由提出申请个人或其监护人、亲属,持户口本、身份证、 第二代残疾人证、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贫困证明、2 张一寸同 版彩照、救助(补贴)申请,向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残联提 出申请。 

   2.乡(镇、街道)残联自接到初次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之 日起,在 15 个工作日内,联合村(社区)通过实地入户调查、 走访群众、公示等方式,对其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由村(社 区)、乡(镇、街道)残联分别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同相关 材料一起报县残联审批。 

   3.经县残联复核汇总,报请县残联班子研究和主要领导签 字同意后报县政府予以救助。 

    (二)机构统一申请程序 

   1.由补贴机构,持在机构康复或学习的拥有中牟县户籍的 残疾人员花名册、户口本、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书面 补贴经费申请,到县残联申请补贴。

   2.县残联相关科室进行实地考核、系统核对后予以确认。

   3.经县残联班子研究和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县政府予以 补贴。 

五、救助(补贴)发放方式 

   (一)个人申请救助(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将救助(补贴) 资金打入申请人账户。 

   (二)补贴机构经费由县残联直接拨入补贴申请机构提供账 户。 

六、终止救助(补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发救助(补贴)资金: 

   (一)户籍迁出本县或死亡的; 

   (二)取得稳定性收入的; 

   (三)未按时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四)应当停止发放的其他情形。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2015 年 5 月 27 日

主办单位:中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商都大道1号 邮编:451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