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93440027/2023-00053
  • 中牟县广惠街街道办事处
  • 教育信息
  • 2023-03-16
  • 2023-03-16
中牟县教育体育局中牟县财政局关于印发《中牟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各级人民政府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和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

第二部分  预算管理

第三条  中小学预算资金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分级负担,包括人员经费、对个人和家庭补助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等。

第四条  中小学预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部门预算原则。按照部门预算编制办法,实行一个学校一本预算。

(二)综合预算原则。中小学全部收入和支出,都要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现收支平衡,统筹安排。

(三)突出重点原则。依据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重点的顺序安排预算,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四)集中支付原则。中小学预算资金拨付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其中人员工资由县财政局统一发放,符合政府集中采购的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由县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对其它个人和家庭补助经费以及不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公用经费、专项经费原则上实行报帐制管理。

第五条  中小学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构成。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它收入等。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等。

第六条  收入预算编报,充分考虑需要和可能,根据年度业务开展计划和支出需求情况综合确定。收入来源要可靠、稳定,实事求是,不重报、不漏报、不虚报。

财政补助收入指中小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和通过主管部门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包括人员经费,按规定标准计算的对家庭和个人的补助,以及按规定比例由财政负担的公用经费和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等。

事业收入指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应纳入预算管理或应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能直接计入事业收入,在收到财政专户返还款时,再计入事业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其它收入指除以上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银行利息收入等。

第七条  支出预算编报。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按照政策规定的标准和享受人员范围据实编报到每一个人。

人员支出包括个人基本工资、津贴、年终奖、住房补贴、社会保障缴费等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费、医疗费、遗属补助、抚恤金和生活补助、助学金等支出。

 公用支出按照政策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相关标准计算编报。公用支出包括日常公用支出和专项公用支出。其中日常公用支出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费、办公费、印刷费、培训费、实验实习费、文体活动费、水电费、取暖费、交通差旅费、邮电费、会议费、劳务费、零星维修费、专用材料费等;专项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设备、专用设备、图书资料、教学软件(课件)购置等费用。

项目支出按照实际需求编报。项目支出包括免教科书经费、校舍购建费、校舍维修改造以及其他改善办学条件等费用。项目支出编报,学校要将经费预算细化到具体项目。

学校收支明细参考表附后。

第八条  中小学校预算按照“两上两下”程序编制,确保预算资金及时到位。

一上:中小学编报预算建议数。按照县财政局、县教体局关于编制年度预算的统一部署,根据学校基本情况和事业发展需求,中小学编制年度预算建议草案,上报县教体局,由县教体局审核汇总后,报送县财政局。

一下:县财政局下达预算控制数。县财政局根据部门上报的预算建议数,将本级承担的农村中小学经费和上级下达的预算指标一同纳入中小学预算,并结合分项定额标准等因素,统筹安排中小学义务教育经费,确定下达各中小学预算控制数。

二上:县级中小学上报预算草案。中小学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和明细定额规定和有关标准,编制年度预算草案,逐级审核汇总后报送县财政局。

二下:县财政局批复预算。县财政局将同级人大审议批准的预算草案批复至县教体局。县教体局按财政部门预算细化到具体学校和具体项目。

第九条   中小学预算时,按照县财政局、县教体局要求,对照政府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将使用财政性资金用于中小学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编入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条  中小学预算支出原则上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执行。人员工资部分由县财政局统一发放;政府采购的专项公用经费和项目支出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资金按管理规定直接支付给收款单位或供应商;无法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公用经费和专项支出等,由县财政局按照学校申请或预算进度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县财政局支付(会计核算)机构或其派出机构即乡镇财政支付(会计核算)机构有关核算学校经费的账户。

第十一条  中小学预算一经批复,严格执行。在预算未确定前,县财政局根据上年中小学月均实际支出情况,按季度预拨公用经费,保证中小学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对中小学拨款要确保及时、足额、准确。

第十三条  中小学严格按照批准的支出预算项目和科目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或调整。确需调整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实施。学校预算执行中新增事项,除国家统一调资和突发性事件可申请预算追加外,其余一律在编制下年度预算时统筹考虑。

第十四条  学校预算执行中项目资金有结余的,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可留归学校统筹使用;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  预算年度终了,由学校按要求及时编制决算,经县教体局审核汇总形成部门决算草案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决算包括决算报表和决算说明。决算表式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编报决算要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全面、准确,编报及时,不得估列代编,不得漏报、瞒报,虚列支出。

第三部分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原则:认真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办学方针,坚持公平、公开、透明,努力提高中小学财务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中小学财务统一纳入县级管理。即预算统一编制;资金县级直接拨付;会计集中核算。中小学账务在县财政局支付(会计核算)机构或其派出机构即乡镇财政支付(会计核算)机构统一核算。

第十九条  中小学财务由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设专(兼)职会计、出纳各1人,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学校会计人员变更报教体局计财科备案。

第二十条  中小学校办产业、勤工俭学、捐赠等收入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财政补助收入严格规定落实到校,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预算内大额支出,由学校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校委会集体审定后,上报上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批。中小学零星支出由学校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财务人员审核后,报校长审批。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通用耗材、仪器设备、校舍维修以及需要购置的资产或劳务,经校委会集体研究后,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批,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做好日常财务会计工作。定期在校内外公布学校财务管理情况,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县教体局、财政局要加强中小学资产管理和监督,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各中小学要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物品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交接、维修等内部管理制度。中小学各类资产不得抵押、担保。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资产的出租、出借、出让、变卖、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经校委会集体研究后,报县教育、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对长期闲置资产,经县教体局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后,在中小学之间调剂使用。

第四部分  实施要求

第二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费

1、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按照教育事业统计年报寄宿生为基数按照国家规定比例确定,对于经济发展欠发达乡镇可以适当倾斜。

2、“一补”资助对象确定原则

“一补”资助对象按照扶贫工作确定标准界定,将以下几种类型优先作为资助对象:持有农村低收入、城镇低保证家庭的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学生;因天灾人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家庭的学生;父母离异或丧父、丧母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对革命烈士子女、少数民族家庭子女以及艾滋病家庭子女给予优先照顾。

3、“一补”资助对象评选程序

①公开信息。学校通过有效、公开的途径公布资助信息,内容为:“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条件、申请办法、审批程序、监督措施和申诉程序。

②申请。凡申请享受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的学生或家长,必须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申请表,陈述申请理由。

③审查。建立由学校领导、教师、村民组代表和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受助对象评审组,对受助对象进行审查。

④公示。将审查后的拟资助学生名单在学校及贫困寄宿生所在的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必须说明申请人享受生活补助费的条件理由,并注明举报电话,受理单位。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内对有重大异议的受助对象,应及时查实处理。不符合条件者,应予取消。

⑤资料报送。公示无异议后,村委会、学校签署意见后分校汇总报县教体局、财政局。

⑥核定。县教体局、财政局分校对贫困寄宿生档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按规定下拨资金。

⑦建立贫困寄宿生档案资料库。由学校对贫困寄宿生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贫困寄宿生档案资料库。贫困寄宿生档案保管实行专人负责,原则上与学生在校学习期一致。

第二十七条  生均公用经费及专项公用经费

1、支出范围。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公用支出包括日常公用支出和专项公用支出。其中日常公用支出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费、办公费、印刷费、培训费、实验实习费、文体活动费、水电费、取暖费、交通差旅费、邮电费、会议费、劳务费、零星维修费、专用材料费等;专项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设备、专用设备、图书资料、教学软件(课件)购置等费用。

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不得用于出国和旅游。

2、管理要求。

①县财政局、县教体局逐步制定不同类别中小学公用经费分项开支定额标准、实物配备和耗材标准,并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县财政局、县教体局分配中小学公用经费,依据在校生人数,做到生均标准不得低于省下达的补助标准,结余资金向办学条件薄弱的学校倾斜,保证不同规模学校教学业务的正常开展。

②各中小学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学校日常教学活动的开展,又要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③中小学制定本校公用经费管理制度,细化支出范围及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同时明确实物管理责任,建立物品采购台账,建立健全物品验收、保管、领用制度。

④中小学符合政府集中采购的购置项目,由县级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所采购商品由县级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并书面通知到有关学校;向学校提供物品时,需同时提供物品的种类、数量、型号、单价、供货单位等方面内容的清单。

⑤中小学公用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后,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学校代学生统一购买课本、作业本,应据实结算,严禁收取任何形式的服务费;严禁向学生搭售教辅资料。

3、重点支出要求

①培训费:按不低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总额的5%;

②公务接待费:按不高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总额2%;

③教学仪器设备购置与维修:支出金额不低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总额的12%;

④图书及音像资料。购置金额不低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总额的5%(达到生均标准的用于更新);

⑤校舍维修维护费。按公用经费的12%,由学校设立专帐进行管理。

以上项目年度使用预算于上年11月底报教体局相关科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  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及改善办学条件资金。

1、资金使用范围。重点以薄弱学校为主,同时兼顾其他学校。薄弱学校是指教学、生活设施条件等不能满足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底线要求20条细化标准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资金用于的学校必须是符合我县布局调整规划、拟长期保留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资金用于“校舍及设施建设类”和“设备及图书购置类”两类项目。其中“校舍及设施建设类”项目主要包括:①新建、改建和修缮必要的教室、实验室、图书室,以及全县(增加)小学必要运动场等教学设施;②新建、改建和修缮农村小学必要的学生宿舍、食堂(伙房)、开水房、厕所、澡堂等生活设施,以及必要的校园安全等附属设施;③现有的县城“大班额”义务教育学校(小学班额超过45人、初中班额超过66人的义务教育学校)必要的扩容改造;④在宽带网络接入学校的条件下建设校园内信息化网络基础设施。“设备及图书购置类”项目主要包括:①购置必要的教学实验仪器设备、体音美器材等教学设备;②为宿舍、食堂(伙房)、水房等公共生活设施配置必要的家具、设备,以及必要的校园安保设备等;③购置适合中小学生阅读的课外图书;④购置计算机、投影仪等必要的多媒体教学设备和信息化网络设备等。

2、项目申报及实施要求。

①做好项目申报。项目学校要根据学校发展规模,结合学校的实际条件,综合考虑,编制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项目计划,并报教体局基建科、计财科。

②编制项目资金需求预算。所有校舍类项目统一由教体局基建科组织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实施项目具体内容及所需资金汇总后报财政局行财科备案。

③落实工程(设备)招投标制度。要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认真落实招投标制度,做好项目的备案申请。

④严格实施竣工验收。项目学校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一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具备条件的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⑤完善工程(设备)项目档案建立制度。

工程(设备)竣工后,新建项目必须经勘察、设计、监理、监督等部门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同时项目学校要将项目可行性报告、勘探、设计、招标、施工以及竣工验收等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资料(含校舍影像资料,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等环节的电子档案)归档,建立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一周内完成立卷归档工作。

⑥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各学校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台账,对统一配备的设备及图书凭设备验收单、学校自行采购的凭采购手续、合同、发票等及时登记固定资产账册,严格固定资产出售、转让和报废审批程序,确保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部分  监督处罚

第二十九条  建立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的中小学校经费管理使用监督制约机制。

全县各级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对公用经费的支出严格管理,加强监督,定期组织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公用经费的,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内控制度,完善内部财务管理约束机制,加强资金管理,自觉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及时向县教体局汇报预算执行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套取上级财政资金、挪用、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工作失职造成失误并导致资金损失浪费的责任人或在资金使用管理中玩忽职守导致资金损失的责任人移交监察部门查处;情况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部分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教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办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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