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规定
(一)《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
(二)《河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中规定:
二、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流程
(一)提出申请。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隶属关系向所在地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提交书面申请。需要提供的材料: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2.机动车登记证书;3.机动车行驶证;4.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5.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7.校车安全管理制度;8.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二)受理。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受理、审核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使用许可申请书和证明材料,填写《郑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车使用许可审批表》。
(三)征求意见。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四)审查。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五)审批。本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教育部门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