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5178/2015-00037
  • 中牟县雁鸣湖镇人民政府
  • 应急预案、动物疫情
  • 2015-04-16
  • 2015-04-24
雁鸣湖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为依据编制。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镇政府主要领导负责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村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尽早发现、快速行动、妥善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可利用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各村在镇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村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1.1 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镇人民政府镇长刘海玲任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总指挥,副镇长曹清生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畜牧站站长朱保山兼任。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镇畜牧站  在县畜牧局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灭疫情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镇财政所  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

镇纪委    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专款专用。

镇民政所  负责对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控。

镇武装部  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2.1.2 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办公室的组成和职责

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办公室由镇畜牧站和各区区长组成,副镇长曹清生担任总指挥,畜牧站站长朱保山担任办公室主任。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指挥,作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2 日常管理机构

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办公室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在县畜牧局的指导下,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提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对各级防疫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村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镇政府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

3.2 预警

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办公室根据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各村委;

b.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畜牧站负责人;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防疫员及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 报告形式

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办公室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办公室报告。镇畜牧站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上级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l小时内将疫情报至县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同时报县畜牧局。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防控中心实验室确诊。

3.3.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镇政府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县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

4.2.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按程序启动本预案。

 (1)镇政府

a.组织协调镇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b.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c.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d.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e.协助公路、交通、动物卫生监督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f.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g.组织各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必要时,可请求上级部门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2)镇畜牧站

a.协助动物疾病预防控办公室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b.协助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c.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d.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e.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f.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g.协助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4.2.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镇畜牧站根据情况及时向镇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对超出镇政府处置能力或区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区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4.2.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1)镇政府根据畜牧站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协助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组织各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可请求县人民政府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2)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向镇政府报告疫情。向镇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协助有关部门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4.2.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镇政府根据镇畜牧站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镇畜牧站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镇政府和县畜牧局报告。

4.2.5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涉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协助组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协助做好公路检疫监督工作。

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医学监测等。

4.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

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县畜牧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或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批准后宣布。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和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镇畜牧站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镇政府或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县畜牧局报告。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办公室在镇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抄报县畜牧局。

5.2 奖励

镇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上报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按照国家、省规定执行。

5.5 抚恤和补助

镇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应及时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7 社会救助

镇民政所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受,分配和使用工作。

  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镇政府应积极组织镇畜牧站、卫生院、财政所、派出所等单位,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镇指挥部应将手机、电话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镇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6.2.2 交通运输保障

   要优先安排车辆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2.3 医疗卫生保障

镇卫生院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群监测,作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办公室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院开展工作。

6.2.4 治安保障

派出所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 物资保障

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办公室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⑴诊断试剂;⑵兽用生物制品;⑶消毒设备;⑷防护用品;⑸交通工具;⑹通信工具;⑺其他用品。

6.2.6 经费保障

镇财政所将专项经费纳入镇年初的财政预算,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镇纪委要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3  培训

镇畜牧兽医站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培训内容包括:⑴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⑵动物防疫法律、法规;⑶个人防护知识;⑷治安与环境保护;⑸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6.4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镇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附则

7.1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镇制定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雁鸣湖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主办单位:中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商都大道1号 邮编:451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