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8053693X/2016-00189
  • 中牟县郑庵镇人民政府
  • 通知
  • 2016-10-09
  • 2016-10-10
  • 通知
  • 郑政〔2016〕110号
郑庵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庵镇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行政村、各办、站、所、镇直各单位:

现将《郑庵镇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庵镇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郑庵镇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认真贯彻省、市、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动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严格落实,认真摸排清理,通过专项整治,规范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互联网金融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二、工作原则

(一)打击非法,保护合法

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二)积极稳妥,有序化解

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防范处置风险的隐患。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不搞例外。

(三)远近结合,边整边改

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三、重点整治领域

(一)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二)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金融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三)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四)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关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四、主要整治措施

(一)加强监管

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镇政府打非办向县金融管理部门报告,并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依法予以取缔;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二)实行群众监督原则

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设立举报电话,鼓励通过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设立的举报平台、网站、信箱等多渠道举报,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

(三)规范金融秩序

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相关情况。

五、强化组织领导

(一)明确责任,统筹推动

成立郑庵镇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和制定全镇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原则、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确定专项整治工作目标和规划。指导、协调、督促和组织各行政村和各镇直单位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研究提出互联网金融长效机制建设意见,及时向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二)实施属地管理原则

各行政村要充分发挥资源统筹调动,做好本辖区摸底排查工作,按照注册地对从业机构进行归口管理,对于在本地有对应监管部门的行业,由相应监管部门牵头进行整治,对于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等在本辖区没有对应监管部门的行业,辖区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并会同县金融办做好摸底排查、清理整顿等工作。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机构,区分情节轻重分类施策、分类处置,同时,切实承担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全面落实源头维稳措施,积极预防、全力化解、妥善处置金融领域不稳定问题,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发挥部门联动作用

镇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镇政府打非办开展工作。镇派出所、工商所、农商行、长效办、财政所、国土所、农办、民政所按照职能分工,分别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各类涉农互助合作组织、电子商务、典当、拍卖、现货交易场所、租赁、产权、股权类交易场所(中心)、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开展摸底排查,实施清理整顿。移动郑庵分公司、联通郑庵分公司等部门要运用大数据检索、工商注册信息等技术手段,发现、搜集互联网金融企业信息,提供给相关领域牵头部门逐一核实。

(四)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镇各行政村应全面掌握本辖区或牵头领域的互联网金融活动开展情况。对于产品、业务交叉嵌套,需要综合全流程业务信息以认定业务本质属性的,相关部门应建立数据交换和业务实质认定机制,认定意见不一致的,报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并提出整治意见。

六、整治工作步骤

(一)全面进行摸底排查

对于涉及资金量大、人数众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或短时间内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一经发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马上报告镇领导小组。

(二)依法实施清理整顿

要坚持区别对待、差别化处置,对清理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要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并监督其落实整改要求。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对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专项整治不改变、不替代非法集资和非法交易场所的现行处置制度安排。

(三)高度重视,强化责任落实

各行政村要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周密安排部署,落实具体责任,积极解决问题,扎实稳妥推进。

(四)注重宣传,加强舆论引导

各行政村应积极配合镇相关部门加强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要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要加强舆情监测,引导投资人合理合法反映诉求,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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