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8053693X/2016-00225
  • 中牟县郑庵镇人民政府
  •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 2016-06-07
  • 2016-06-07
  • 意见
  • 〔2016〕60号
郑庵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
各行政村,各区(办、站、所),镇直各单位:

现将《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郑庵镇人民政府

2016年6月7日


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

为加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建立,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郑政办〔2015〕78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经镇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我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为目标,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逐步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全面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

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强化属地管理责任。认真负责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在镇公共场所以及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镇政府农办牵头组织收集处理。在收集处理同时,及时组织力量调查病死畜禽来源,并向镇政府报告。跨县(市、区)流入的病死畜禽,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迅速开展病死畜禽来源调查。在完成调查并按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后,及时将调查结果和对生产经营者、监管部门的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

三、建立无害化处理体系

(一)以企业为主体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

根据本地畜禽饲养量、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等情况,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设施,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设计处理能力要高于日常病死畜禽处理量。要积极鼓励大型养殖场、社会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设施。

(二)以政府为主导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体系

根据我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能力,科学测算无害化处理场所辐射范围,重点依托养殖场、屠宰场、专业合作组织和镇畜牧兽医站等建设病死畜禽收集网点、暂存设施,并配备必要的运输工具,确保所有的规模养殖场(户)都能纳入无害化处理收集体系。

(三)以保险联动为推手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围绕病死畜禽的贮存、收集、运输和处理等重点环节,完善处理收集体系,探索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充分发挥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的作用,统筹协调好饲养、收集、处理各环节的利益关系。建立保险联动机制,保险机构要扩大育肥猪入保的数量和范围,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对不能确认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

(四)选择适宜的无害化处理方式

要按照农业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清洁安全、不污染环境。按照就近处理的原则,综合考虑各种无害化处理方法的优缺点等因素,优先采用高温化制既能实现无害化处理又能资源化利用的工艺技术。对因一类动物疫病以及炭疽、结核等重点动物疫病死亡的动物,要实施工厂化焚烧处理。

四、完善配套保障政策

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建立与养殖量、无害化处理率相挂钩的财政补助机制。综合考虑病死畜禽收集成本、设施建设成本和实际处理成本等因素,制定财政补助、收费等政策,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收集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确保无害化处理场所能够实现正常运营。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由规模养殖场区扩大到生猪散养户,要严格落实病死猪无害化处理80元的补助政策的地方配套资金。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地方配套资金要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对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先予以保障。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运输车辆要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要统筹整合各级各类畜牧业项目资金支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并予以倾斜。认真落实育肥猪、能繁母猪、奶牛、肉鸡等保险政策,落实保险保费补贴的地方配套资金,将保险配套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根据实际情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增加保险品种,扩大保险覆盖面。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和保险机构参与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

五、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畜牧、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调查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案件时,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要依法立案侦查。对公安部门查扣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在固定证据后,及时组织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

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行政村要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研究配套政策措施,及时解决问题,探索建立有效的无害化处理机制。要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纳入绩效管理考核指标,明确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建立区域和部门联防联动机制,落实各项保障条件。切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进一步完善基层执法体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经费的投入,保证执法人员和工作人员经费需要,提升监管能力。建立责任追究制,严肃追究失职渎职工作的责任。要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宣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和病死畜禽产品的危害性。要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对抛弃、收购、屠宰、贩卖和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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