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归档制度
1、文书档案归档内容:
(1)凡是反映镇党委、政府、人大及各职能部门(如:民政、司法、规建、财政、计生、农业服务中心等业务站所),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书、科技、声像等材料,都应归档保存。
(2)本镇召开的党代会、人代会、团代会、妇代会及各种专项工作会议的文件及声像材料。
(3)上级机关下发的针对或涉及本乡镇的文件。
(4)县级以上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党政领导视察、检查本乡镇工作时的重要指示、讲话、题词、照片、录音、录像等。
(5)本乡镇关于各种问题的请求及上级的批复;行政村、镇直单位的请示及乡镇的批复。
(6)镇党委、政府、人大及各站所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
(7)本镇制定的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材料;镇党委、政府下发的正式文件。
(8)本镇辖区内各类拔尖人才、县以上劳动模范的各种材料;本镇编印的各种信息简报、大事记、年鉴、史志等材料的定稿、印本,录制的声像资料等。
(9)涉及本镇的各种表彰档案资料等。
2、保管期限划分:
(1)凡是反映镇党委、政府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在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需要永久利用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主要是指本镇工作中制定的重要文件和上级针对本镇工作的重要文件。
(2)凡在短期时间内本镇需要查考的各种文件,列为短期保管,它主要包括上级、下级和本镇工作临时性、事务性和一般性内容的文件。
3、档案室管理:
(1)档案室由专人负责,对文书档案的收集必须及时。凡属归档的文件、资料,要严格按次序、类别登记、编号、分类存放。
(2)查阅档案先办理登记手续,并在档案管理人员的指导下查阅,非档案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档案室。
(3)外借档案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办理借阅手续,外借时间不得超过五天;借阅档案的部门和个人要妥善保管,不得拆散、抽取、涂改、损坏和转借,对损坏和丢失者要追究责任。
(4)对属于秘级档案不得外借,不得随意摘抄、复印或随意谈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