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韵(河南)文旅发展有限公司:
对你(单位)的企业名称,申请人河南中韵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已提出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申请,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通知及所附申请书副本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放弃答复、举证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