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5400/2025-00059
  • 中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
  • 2025-08-19
  • 2025-08-19
中牟县人社局关于对河南翊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的公告

河南翊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2月19日,我局对你单位依法作出《中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牟人社监察罚决字〔2025〕第001号),并于2025年2月20日依法送达,要求你单位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玖仟元整(¥9000元)缴至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中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收款账号:00125011200002959)。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截至目前,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罚款缴纳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进行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到中牟农商银行缴纳罚款玖仟元整(¥9000元)和加处罚款玖仟元整(¥9000元),共计缴纳罚款壹万捌仟元整(¥18000元)。加处罚款的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规定执行。  

请你单位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我单位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中牟县劳动保障维权中心(地址:城东路与青年路交叉口路北100米路东,电话:0371-62189492)领取《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我局地址:中牟县商都大道与清阳街交叉口东南150米房产大厦17层1705室

邮    编:451450  

联 系 人:中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    话:0371-62189492  

主办单位:中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商都大道1号 邮编:451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