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机关:中牟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刘国义
职务:局长 地址:中牟县万胜路515号
受委托单位:中牟县水政事务保障中心 法定代表人:邢瑞杰
职务:主任 地址:中牟县万胜路5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四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条、《郑州市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中牟县水利局与中牟县水政事务保障中心研究,现由中牟县水利局委托中牟县水政事务保障中心行使以下职权:法定由委托机关实施的涉及受委托单位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受委托单位对其管理范围内的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
委托期限自2024年10月8日起至2025年10月7日止。
委托期间,中牟县水政事务保障中心必须以中牟县水利局的名义,在委托范围内办理委托事项,并接受中牟县水利局的监督,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中牟县水利局承担。中牟县水政事务保障中心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机关(印章) 受委托单位(印章)
2024年 10 月 9 日 2024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