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中牟县农业农村局
法定代表人:刘瑞玲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商都路房产大厦23楼
受委托单位:东风路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王诗琪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解放路南路21号
为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中牟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四条、《中牟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行政执法委托的相关要求,经中牟县农业农村局与东风路街道办事处协商一致,签订行政执法事项委托协议书,委托内容如下:
一、委托内容
东风路街道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行政执法事项。
二、实施方式
由委托单位授权,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执法管理。
三、委托方责任
1. 对受委托方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业务指导。
2. 对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形式责任。
3. 向受委托方提供执法文书格式样本;
4. 向受委托方提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等相关的文件。
5. 根据工作需要,为受委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配合。
四、受委托方责任
1. 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
2.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和相关制度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4.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法律文书,法律文书由受委托机关负责人签发后到委托机关加盖单位公章;
5. 严格落实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制度和其他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规定,认真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五、委托执法要求
1. 受委托方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条件、时限在委托权限内开展委托事项的行政执法工作。
2. 受委托方应将接受委托的行政处罚事项根据本执法单位、执法岗位、执法人员的实际,合理分解执法职责,制定执法流程,落实执法责任,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和业务培训制度,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凡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
3. 受委托方应建立委托执法事项的公开办事制度等相应工作制度,防范、化解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及时处理各类投诉和信访事件,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并将执法信息及时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4. 受委托方必须建立健全相关的案件报备、监督检查、评议考核、过错责任追究、执法档案管理等行政执法配套制度。
5. 服从委托机关和其它有监督管理职能机关的监督检查。
六、委托时限
本行政执法委托协议2025年2月2日至2026年11月18日有效。
七、委托行政执法权限调整
对因国家、省、市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工作的不断深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与废止,委托方有权对委托事项、内容及时做出相应调整,及时办理委托或者解除委托手续,并对调整后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公告。
八、监督实施
本《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签字盖印后生效执行,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各保存壹份,郑州市农业农村局、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