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5418/2022-00019
  • 中牟县统计局
  • 中牟县统计局行政指导融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制度
  • 2022-08-18
  • 2022-08-18
中牟县统计局行政指导融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制度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指导,深入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法治河南建设规划(2021-2025年)》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县统计领域内将行政指导融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政指导融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中,通过行政指导,促使当事人自愿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对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并教育、督促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巩固执法效果,提高法律遵从度。

应当将行政指导贯穿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全过程。

第四条  应当按照《河南省行政指导工作规范(修订)》《河南省行政指导文书示范文本(修订)》和《河南省行政指导文书使用说明》的相关要求实施行政指导,并将行政指导文书、证据等材料入卷归档。

第五条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包括选择比法定处罚种类轻的处罚,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以及在法定的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实施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执法机关认定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对符合法定情形的,免于行政处罚。

第六条  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和行政指导的成效等因素,正确适用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等程序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依法实施。

第七条  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通过简易形式实施行政指导,及时指出并提示当事人纠正,避免违法行为升级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要求其自觉遵守法律规定。

第八条  在案件调查阶段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或者检查等义务;同时,可以通过规劝、约谈等方式,引导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对行政执法机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主动供述行政执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就相关争议纠纷达成行政调解协议等。

第九条  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时,可以通过建议、约谈等方式,促使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

第十条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依法应当退赔的,对法律关系清楚明确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退赔;对涉案各方有争议的,应当主动告知其选择行政调解的权利和途径;当事人不愿意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法律关系复杂难以确定的,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就相关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一条  在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可以通过回访,及时了解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情况;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主动引导其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第十二条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了解当事人履行承诺改正情况;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通过辅导、规劝等方式,教育当事人遵守法律规定,减少违法行为发生。

第十三条  对当事人拒不配合、拒不履行行政决定、未履行承诺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应当定期撰写典型案例,宣传更有力度、更有温度的执法,通过正向激励机制,提升法律遵从度和行政执法满意度。

应当对行政指导工作进行年度统计分析,其中包括行政指导融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况,并在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中予以体现。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2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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