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各公办幼儿园: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公办幼儿园收费行为,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2〕2061号)要求,依据《中牟县公办幼儿园教育定价成本监审报告》,统筹财政补助和收费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现将中牟县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保育教育费
1. 规范园:360元/生/月。
2. 示范园:410元/生/月。
(二)其他代收代管费用
1.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多退少补”的原则,不得与保育教育费一并收取。
2. 本通知未规定事项按《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2〕206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公示制度
公办幼儿园的等级(规范园和示范园)由教育部门进行评定,并于每年秋季开学前进行公示。
公办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相关要求
(一)公办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育教育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二)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制度。
(三)县财政、教育、民政等部门要落实好有关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政策,进一步完善保障措施,建立贫困家庭幼儿入园保障机制,确保贫困家庭幼儿同等享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
(四)县财政、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公办学前教育投入力度,逐步提高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和支持水平,健全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规范使用管理,强化绩效评价,提高使用效益。
(五)《中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批复》(牟发改价〔2016〕3号)文件同时废止。
本通知自2024年秋季开学起执行,有效期3年,到期3个月前进行评估。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牟县财政局
中牟县教育局 中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