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河南高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MA40Y66K82
住 所:郑州市中牟县中兴路与泰和路交叉口向东50米路南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富强
我局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你单位承建的新能源汽车智能装备生产线项目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也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经多次催促仍不缴纳。
为了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我局于2024年3月19日依法对你单位下达了牟人社监察询通字〔2024〕第006号(建筑类)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你单位报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凭证或金融保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资料、施工现场维权告示牌等材料。但是,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报送。
我局于2024年3月26日对你单位未依法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提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未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也未提供金融保函、未设立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我局于2024年4月18日依法对你单位下达了牟人社监察令字〔2024〕第006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你单位提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提供金融机构保函、设立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但是,你单位拒不履行限期整改指令。我局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于2024年7月8日向你单位下达了牟人社监察罚先告字〔2024〕第00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牟人社监察听告字〔2024〕第00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逾期视为你单位已经放弃了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提供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营业执照》以及我局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施工现场调查照片和视频》、《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等材料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之规定,无法提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第三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之规定,未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也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第三十四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之规定,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你单位具有多个违法行为,触犯多个法律条款。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并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本)》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你单位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分别定性属于轻微违法、严重违法、一般违法。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之规定,并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本)》第55条,总承包合同价款在1亿元以下或涉及农民工人数20人以下的应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决定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5万元。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之规定,并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本)》第59条,未设立维权信息公示牌应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决定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9万元。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之规定,并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本)》第61条,无法提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决定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7万元。
综上所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共计贰拾壹万元整(¥210000)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中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收款账号:00125011200002959)。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