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自然资公〔2022〕1 号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土〔2022〕266号)文批准的《关于中牟县豫兴大道新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中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大孟镇、刘集镇人民政府及大孟镇崔庵村、毛拐村、沙岗王村、土寨村、湾张村、信王村、彦岗村、郑岗村,刘集镇崔庄村、朱塘池村村民委员会等单位有关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2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14〕12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村庄用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文件执行,该地块位于4101220201、4101220301征地区片,征地补偿安置费每公顷补偿87、90万元。
二、社会保障费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2号)文件规定,社会保障费用每公顷补偿87.3万元。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14〕142号)文件规定据实结算。
四、货币安置
补偿安置费、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县财政通过相关乡、镇(街道办事处)兑付给各被征地单位。
五、社会保险安置
由县劳动保障部门按照上级相关政策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22年4月25日前以村委会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耕地保护监督科。
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中牟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