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政公〔2022〕6 号
2022年3月1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中牟县豫兴大道新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22】266号)批准我县征收集体土地35.8028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中牟县豫兴大道新建工程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及位置
1、用途:交通运输。
2、地块位于:大孟镇崔庵村、毛拐村、沙岗王村、土寨村、湾张村、信王村、彦岗村、郑岗村,刘集镇崔庄村、朱塘池村境内。
三、征收土地涉及村及面积
1、大孟镇:崔庵村1.1124公顷、毛拐村1.3657公顷、沙岗王村3.9304公顷、土寨村4.3007公顷、湾张村6.1023公顷、信王村4.0411公顷、彦岗村2.3640公顷、郑岗村2.2725公顷,
2、刘集镇:崔庄村4.1321公顷、朱塘池村6.1816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2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14〕12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村庄用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执行,通过货币和社会保险两种途径进行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补偿登记,时间为:2022年3月23日至2022年4月5日。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征地四至范围内新增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公告。
2022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