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35529845/2018-00298
  • 中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市场,安全生产,监管,保健食品,专项整治
  • 2018-01-03
  • 2018-01-03
  • 通知
  • 牟食药监〔2018〕1号
关于印发中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各科(室、队、所)、各基层监管所:

现将《中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1月3日        

 

中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20号)、《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食安办〔2017〕33号)及全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切实加强保健食品监管,结合我县实际,现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整治重点

(一)治理未经许可经营保健食品。主要包括:

1.无证经营保健食品。

2.超出许可和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

3.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无证经营,仍为其提供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4.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生产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与许可内容不一致。

(二)治理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行为。主要包括:

1.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2.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3.保健食品的广告、宣传册、音频视频、会议讲座的内容,都不得偏离标签、说明书标示的内容,严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治理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保健食品行为。

1.网络和第三方平台未落实经营许可要求行为。

(1)未依法取得许可销售保健食品,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保健食品经营。

(2)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交易的保健食品经营者,未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经营许可证》。

2.网络和第三方平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

3.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未落实管理责任行为。

(1)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

(2)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资质未审查、相关信息未登记更新。

(3)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

4.非实体店未落实许可要求行为。

(1)未取得经营许可资质以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形式销售保健食品。

(2)在许可注册的场所以外经营保健食品。

(四)治理其他涉及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经营单位未落实索证索票有关要求,存在无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供货者的生产许可证明文件,无产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未建立产品购进和销售台账等问题。

二、整治措施

(一)摸底排查。针对整治工作要求和我县实际,遵循风险管理的原则,制定翔实的摸底排查计划、工作报表和台账等。确保覆盖全县范围内保健食品经营所有单位、所有产品、所有广告,做到信息准、底数清、情况明。

1.针对经营单位,在检查食品销售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等情况的基础上,重点检查不具备经营资质、产品标签标识、宣传材料未经批准声称保健功能、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含有虚假宣传功效等违法行为。

2.针对非实体店经营单位,重点检查通过会议营销、网络营销等方式销售保健食品单位的经营许可资质,以及超范围经营、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欺骗、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二)抽检监测。

1.结合本县实际,组织开展保健食品的专项抽检监测工作。

2.抽检品种主要是取得生产许可证或者进口食品准入资格,但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的保健食品。

3.重点抽检虚假宣传或非法声称功效的保健食品中的非食用物质和保健食品中农兽药残留、微生物污染等项目。

(三)案件查处。

1.从严查处违法案件。在整治行动期间,各所要通过摸底排查、抽检监测、投诉举报、媒体广告等多种途径,主动收集违法线索,深入开展调查取证,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声称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标签标识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从严处罚,严格依法处罚到人。同时,要追溯涉案食品生产源头,查清销售流向,涉及其他地区的要及时通报,进行全链条打击,彻底摧毁违法保健食品生产销售网络。

2.有效控制涉案食品。对涉案食品要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监督企业召回涉案食品,暂停销售,并依法处置,防止再次流入市场。对通过互联网销售涉案食品的,要责成第三方平台停止发布涉案食品销售信息,加强网络巡查,发现涉案食品及时采取措施。

3.加强部门沟通。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网信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对涉及违法广告以及电视台、报刊、互联网交易平台等第三方平台运营商的,要及时移送工商等相关部门查处;对涉外网站,转请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核实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宣传引导。要采取多种手段和方式开展广泛宣传。

1.宣传内容可以包括整治工作动态和成效,典型案例交流介绍,法律法规和政策解读,保健食品科普知识、消费提示、风险提示等。

2.充分利用政府和行业组织等开设的网站专栏、公众号、微博等平台,采用视频、图片、文字等通俗易懂的形式,调动行业组织和社区等的力量,采用宣讲会、互动活动、海报发放等方式组织开展宣传。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交流,定期监测整治工作有关舆情,及时组织回应关切。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阶段(元月1日-2月28日)

组织召开动员部署工作会议,向监管人员传达专项整治方案,在人流量大的场所张贴海报、发放宣传彩页,大力宣传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鼓励广大消费者和企业积极参与,共同营造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

第二阶段:摸底排查阶段(3月1日-5月31日)

各基层监管所要对辖区内所有保健食品经营单位以及所销售的保健食品产品的有关信息进行全面摸排,对商户的经营资质、保健食品的标签标识、宣传材料等登记造册。

第三阶段:集中检查阶段( 6月1日-9月30日)            

要对全县范围内登记在册的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开展集中检查,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重大案件及时上报。  

第四阶段:验收总结阶段( 10月1日-11月30日)           

县局要对各基层监管所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各级监管部门要对此次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认真进行总结,建立保健食品监管的长效机制。

四、组织领导

成立中牟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保健食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马爱国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局相关科室和各食品药品监管所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局食品流通监管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市场制度。加强对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的监管检查频次,整治工作期间要对保健食品批发单位至少监督检查2次,保健食品零售单位至少监督检查1次。

(二)坚持把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在纠正保健食品经营单位不规范行为的同时,指导其健全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高压态势。通过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彩页等形式,加大专项整治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着力解决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鼓励新闻媒体积极参与,大力宣传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及时曝光违规违法企业和违法产品,及时通报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和成效;鼓励消费者和企业广泛参与,加强舆论引导和教育,及时解决群众举报的案情等,拓宽举报渠道,动员各方力量进行监督,不断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对违法经营保健食品形成高压态势,营造全社会参与打击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沟通联络,及时报送信息。各基层监管所要做好本次专项整治的信息报送工作,按时、准确、全面上报检查情况。自查阶段,认真排查辖区内的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确定辖区内相关保健食品经营情况,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产品。每阶段结束后,及时向局食品流通科报送有关总结和报表。具体要求为:6月1日前分别报送阶段工作进展情况,以及《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台账统计表》(附件1)、保健食品专项整治经营环节工作情况统计报表》(附件2);10月1日前报送阶段工作进展情况,以及《保健食品专项整治经营环节工作情况统计报表》(附件2)和《保健食品专项整治经营环节工作检查整改情况台账》(附件3)。11月20日前报送整治工作总结(工作重点、主要做法、典型案例、难点问题等),以及《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台账统计表》(附件1)、《保健食品专项整治经营环节工作情况统计报表》(附件2)和《保健食品专项整治经营环节工作检查整改情况台账》(附件3)。

 

附件:1.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台账统计表   

         2.健食品专项整治经营环节工作情况统计报表

         3.保健食品专项整治经营环节工作检查整改情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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