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关于郑州市中牟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中牟县周记逍遥镇胡辣汤店销售的“油条”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中牟县周记逍遥镇胡辣汤店销售的“油条”,经河南省国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提出了复检申请,复检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复检结论为不合格。
经立案调查,中牟县周记逍遥镇胡辣汤店共加工上述“油条”40根,共计8公斤,货值40元,已全部销售出去。当事人加工销售铝的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郑州市中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将案件移送中牟县公安局办理。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要求中牟县周记逍遥镇胡辣汤店加强店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管理,禁止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当事人立即进行了整改,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二、中牟县现伟鲜菜豆制品商行销售的“黄豆芽”、“绿豆芽”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中牟县现伟鲜菜豆制品商行销售的“黄豆芽”、“绿豆芽”,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中牟县现伟鲜菜豆制品商行送达《郑州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 中牟县现伟鲜菜豆制品商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中牟县现伟鲜菜豆制品商行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社会危害较小,并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郑州市中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中牟县现伟鲜菜豆制品商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作出免于处罚的决定。
我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新密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中牟县现伟鲜菜豆制品商行责令加强食用农产品销售管理,中牟县现伟鲜菜豆制品商行积极配合,排查整改。
三、郑州中牟县言语面包店销售的“言语(原味土司)、言语(肉松卷)、言语(豆沙包)、言语(椰蓉)”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中牟县言语面包店销售的“言语(原味土司)(规格型号:400g/袋,生产日期:2018-07-20)、言语(肉松卷)(规格型号:140±10g/袋,生产日期:2018-07-20)、言语(豆沙包)(规格型号:105g/袋,生产日期:2018-07-20)、言语(椰蓉)(规格型号:100g/袋,生产日期:2018-07-20)”,经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均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郑州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中牟县言语面包店共加工上述批次面包224袋,其中言语(原味土司)14袋,成本价为3元/袋,销售价为4元/袋;言语(肉松卷)70袋,成本价为1.6元/袋,销售价为2元/袋;言语(豆沙包)60袋,成本价为1.1元/袋,销售价为1.5元/袋;言语(椰蓉)60袋,成本价为1.1元/袋,销售价为1.5元/袋。共计货值金额376元,违法所得90元。该面包店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根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郑州市中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中牟县言语面包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玖拾元;2.罚款壹万元。合计壹万零玖拾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要求中牟县言语面包店加强面包生产过程控制,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分析,排查整改,防止此类问题再发生。
四、郑州刘卫东农产品有限公司销售的“黄豆芽”、“绿豆芽”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刘卫东农产品有限公司销售的“黄豆芽”、“绿豆芽”,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刘卫东农产品有限公司送达《郑州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 刘卫东农产品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刘卫东农产品有限公司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郑州市中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刘卫东农产品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作出免于处罚的决定。
我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新密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刘卫东农产品有限公司责令加强食用农产品销售管理,刘卫东农产品有限公司积极配合,排查整改。
五、郑州中牟县张家老铺酱菜加工作坊生产的“糖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中牟县张家老铺酱菜加工作坊生产的“糖蒜”(生产日期:2018-06-20),经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郑州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中牟县张家老铺酱菜加工作坊共生产上述“糖蒜”50千克,生产成本为1元/千克,以1.2元/千克的价格全部销售出去,违法所得10元。该加工作坊生产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糖蒜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郑州市中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中牟县张家老铺酱菜加工作坊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拾元;2.罚款壹万元。合计壹万零拾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要求中牟县张家老铺酱菜加工作坊加强店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管理,禁止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当事人积极配合整改。
六、郑州市中牟县正兴淡水鱼商行销售的“黑鱼(活 淡水鱼)”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牟县正兴淡水鱼商行销售的“黑鱼(活 淡水鱼)”,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中牟县正兴淡水鱼商行送达《郑州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 中牟县正兴淡水鱼商行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中牟县正兴淡水鱼商行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提供了进货及检查验收台账,保留有供货者的相关信息,能够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郑州市中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中牟县小高蔬菜商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作出免于处罚的决定。
我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中牟县正兴淡水鱼商行责令加强食用农产品销售管理,中牟县正兴淡水鱼商行积极配合,排查整改。
七、中牟县高翔豆制品商行销售的“绿豆芽”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中牟县高翔豆制品商行销售的“绿豆芽”,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中牟县高翔豆制品商行送达《郑州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 中牟县高翔豆制品商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中牟县高翔豆制品商行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社会危害较小,并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郑州市中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中牟县高翔豆制品商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作出免于处罚的决定。
我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新密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中牟县高翔豆制品商行责令加强食用农产品销售管理,中牟县高翔豆制品商行积极配合,排查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