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队、所)、各基层监管所:
现将《中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9月28日
中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为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保证行政执法的正确实施,维护和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案卷制作、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文字记录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第三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调查取证、实施强制措施的过程实行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案卷严格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范》等相关标准,制作和装订,建立执法案卷档案。
第四条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执法人员受理申请、现场核查的过程实行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五条 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检查生产经营场所的过程实行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相关室、队、所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七条 相关室、队、所与执法相对人、举报人接触的,原则上应进行音像记录。法律法规及工作特殊需要不能进行音像记录的除外。
第八条 以下情况进行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当使用音像记录。
(一)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情况;
(二)留置送达、公告送达;
(三)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的行为;
(四)约谈过程。
第九条 以下情况进行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使用音像记录。
(一)现场验收(检查、核查、勘验);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
(三)调查取证;
(四)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过程;
(五)当事人听证、行政复议;
(六)抽样;
(七)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
(八)直接送达;
(九)来人举报;
(十)依法应责令改正,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的情况。
第十条 以下情况进行文字记录的同时,不宜使用音像记录。
(一)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过程中内部审核程序(其他有规定的除外)
(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宜使用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十一条 法制科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十二条 所有记录均应归档保存。记录人应当在记录完成后24小时内将记录原件保存在企业档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案卷中。有关专项整治的材料,可以统一收录在专项整治档案中。
外出调查提取的证据,应在上班后24小时内将记录归档。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声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法制科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