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5397/2017-00063
  • 中牟县东风路街道办事处
  • 双随机一公开
  • 2017-09-29
  • 2017-09-29
中牟县东风路街道办事处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风路街道办事处相关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规范权力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牟县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结合办事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二条  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是指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开展农业水务行政监督检查,严格限制检查机构随意选择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前期工作包括明确随机抽查主体,梳理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四条  随机抽查主体是指具体承担或牵头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站所。随机抽查事项是指我街道办事处权力清单中的行政检查事项。

第五条  具体的抽查事项由负有监管职责的站所确定和调整,报法制办公室备案后在街道门户网站公开。选定的随机抽查事项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行政权力调整情况随时进行动态更新,并按要求公开。

负有监管职责的各站所,应严格按照已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开展有关事项的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第六条经街道相关站所上报,法制办公室审查,本级确定的随机抽查事项如下:

(一)对食品、药品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辖区企业进行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规范要求的监督检查。

具体抽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抽查比例、抽查频率等见《中牟县东风路街道办事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试行)》(附件1)。

第七条  负有监管职责的站所应根据随机抽查事项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在东风路街道门户网站公开,并根据行政许可台账和行政检查进度变化对抽查对象名录库进行动态更新。抽查对象的相关信息要素详见《中牟县东风路检查对象名录库》(附件2)。

第八条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是由街道办法制办公室梳理建立的,可以从事随机抽查工作的人员汇总,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建立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在办事处门户网站公开,并根据人员调整情况进行动态更新。执法检查人员的相关信息要素详见《中牟县东风路街道办事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附件3)。

开展随机抽查工作时,从《中牟县东风路街道办事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抽取2名以上抽查人员,抽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三章    工作开展

第九条  负有监管职责的站所,要在每年11月20日前制定下一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送街道法制办公室备案。

各站所应根据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开展随机抽查,具体抽查时间自行安排;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特殊监管对象,可以不经随机抽查程序,直接列入检查对象。

第十条  按照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安排,负责随机抽查工作的站所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开展前,应制定具体抽查事项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方案,对随机抽查时间、抽查对象、抽查人员、抽查要求等内容进行布置。

第十一条  随机抽查时间确定后,负责随机抽查工作的部门,应依据具体抽查事项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方案,在法制办公室的监督下,从抽查对象数据库中随机抽取抽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抽查人员,并做好随机抽查其他工作安排。

第十二条  双随机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执法抽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资料应当作为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备案。

抽查人员应当在抽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总结,形成抽查报告或抽查意见呈报随机抽查工作开展或牵头部门审核,并按要求逐级上报街道分管领导审签。

抽查报告或抽查意见应当包括抽查时间、抽查内容、现场抽查情况、抽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随机抽查工作开展或牵头部门要及时做好检查档案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随机抽查工作开展或牵头部门对存在问题较多须整改的抽查对象,应在抽查结束的15个工作日内下达责令整改的函,书面督促抽查对象及时整改;对应当实施处罚的,应依法启动处罚程序。

第十四条  随机抽查工作开展或牵头科室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的抽查对象及相关责任人员,应依法及时向本级公安机关移送,确保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第十五条  随机抽查工作开展或牵头部门对不落实整改措施或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整改的抽查对象,可以采取通报、抄告抽查对象主管部门等措施,产生严重后果的,依法启动责任追究程序;并适时将违法情况上传社会信用平台,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行政检查相对人守法自觉性。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  抽查人员应严格履行监管职责,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要求,按照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各负其责的原则,依法进行执法检查,做到内容明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第十七条  抽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检查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对象名单要严格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第十八条  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见附件。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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