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35529845/2017-00020
  • 中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食品药品,专项整治
  • 2017-02-13
  • 2017-02-13
  • 通知
  • 牟食药监〔2017〕3号
关于印发中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婴幼儿配方乳粉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加强流通环节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把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强化监管,形成经营者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承担首负责任、监管部门建立健全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机制、社会各方充分参与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社会共管共治格局,全面提高我县流通环节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二、整治工作重点及措施  

    (一)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管理  

    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主体食品许可管理,严格审核经营条件。监管部门在核发食品经营许可时,要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以判断其是否符合经营条件。当经营者不能保障其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仓储和销售条件的,监管部门要立即向食品经营者提出整改要求,对于经整改仍不符合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条件的,应取消其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许可的资格;如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对于药店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要依法审查申请人相关许可条件,要做到专区或专柜销售,并与药品分隔仓储。  

    (二)严格落实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户主体责任

    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要落实经营主体责任,制作公示栏,将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姓名、电话及照片,基层监管所监管责任人姓名、电话及照片进行公示。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应当购入和销售经监管部门批准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和列入监管部门公示目录的合格产品,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实行婴幼儿配方乳粉专柜专区销售,并设立提示牌,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采取“绿底+白字”(黑体)式样,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区或专柜的空间大小而定。

    (三)强化婴幼儿配方乳粉流通环节监督监管    

加大对流通环节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包装、标签标识和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进口证单等的监督检查力度,防止非法产品流入市场。严格监督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查验供货者的生产经营许可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查验记录制度。对距保质期不足1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及时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处理措施。对不合格或过期、变质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采取退市和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问题产品再次流入市场。加强对母婴用品专营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监管,对母婴用品专营店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四)强化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督抽检和监测评估  

    加强对流通环节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监督抽检工作,抽检要覆盖多个品牌多个批次,委托具备较高检测水平的检验机构,保证检验结果准确可靠,抽检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切实做好风险监测和评估。一旦发现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风险因素,要立即组织健康风险评估,通报风险预警信息。  

    (五)加快婴幼儿配方乳粉追溯体系建设

    1.完善进货查验制度

   要进一步细化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记录和进货查验的具体要求,并做好各环节的衔接,增强记录的可追溯性。食品经营单位在购入婴幼儿配方乳粉时,应核实生产企业、经营单位、检验报告、发票等方面的信息,不得购入无法验证真伪的产品,确保购入产品来源正规、渠道可靠;需要其他部门和有关检验机构协助确认供货者资质以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协助提供所需信息。发现虚假票证的,食品经营单位要立即向当地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对发现食品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记录、造成产品无法准确溯源的,或未验证产品真伪即购进的,责令其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2.建立电子信息化管理追溯系统

各基层食药监所要督促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建立并完善特殊食品销售电子信息化管理追溯系统。经营者在现有的电子信息记录系统基础上,完善销售产品记录内容,详细记录产品的生产(经销)企业资质、产品生产日期、全项目检验报告、进货日期、销售对象、销售日期、销售数量、库存数量等信息,不合格产品下架、退货的时间和数量等内容,实现流通环节可查询、可追溯。

   (六)建立健全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各基层食药监所要全面建立辖区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实现100%建档。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可采用电子或纸质媒介,应对经营者基本情况、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食品安全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进行全面记载。

   (七)加大打击惩处力度  

 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篡改生产日期、涂改标签标识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未取得经营许可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仿冒知名婴幼儿配方乳粉注册商标、特有包装装潢以及伪造产地等虚假宣传行为。严厉打击走私婴幼儿配方乳粉、原料乳粉和乳清粉行为。

(八)积极鼓励社会监督  

鼓励和支持消费者参与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督,畅通投诉渠道,落实有奖举报,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及时核查处置媒体和消费者反映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隐患,依法查处捏造虚假信息造谣惑众行为。

    三、整治工作时间与步骤  

 专项整治从2月13日开始,至10月31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7年2月13日-28日)。各基层食药监所要对本辖区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户进行摸底调查,全面掌握情况,制定工作方案,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要求。各基层食药监管所摸底情况2月28日前报食品流通监管科(附件1)。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7年3月至9月)。各基层食药监所要根据整治方案工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大专项整治力度,坚决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整治情况每月28日之前报食品流通监管科(附件2)。    

(三)督导检查阶段(2017年9月)。对各食药监所婴幼儿配方乳粉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7年10月)。对各所集中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考核评估,适时下发通报,确保整治行动取得预期效果。各所整治工作总结10月15日之前报局食品流通监管科。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食药监所要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目标和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

(二)强化责任落实。要层层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层级管理、属地管理、区域负责的工作思路,明确监管部门的责任,落实工作机构和监管力量,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责任网。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食药监所要注重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向局食品流通科报送相关信息。严格执行信息发布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规范信息的管理与发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对外发布重要案件查处信息。未经国家专门检验检测机构复核,不得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检验检测结果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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