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35529845/2017-00019
  • 中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食品药品,专项整治
  • 2016-12-30
  • 2016-12-30
  • 通知
  • 牟食药监〔2016〕107号
中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畜禽水产品“五整治一打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牟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牟县畜禽水产品“五整治一打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牟食安办〔2016〕15号)精神,促进兽药合理、安全使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局决定自2016年12月至2017年12月,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畜禽水产品“五整治一打击”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严厉打击畜禽水产品中违规使用抗生素以及非法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水产品中非法使用硝基呋喃、孔雀石绿和禁用兽药及化合物、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等行为,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查办违法案件,曝光典型案例,切实解决和消除畜禽水产品领域违规使用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规范兽药使用行为,全面提高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工作内容

结合我局监管职能,加大风险隐患排查力度,找准问题根源,突出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案件,集中力量开展“五整治一打击”专项行动,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努力提高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一)整治畜禽水产品市场销售行为

    以落实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管理责任和销售者主体责任为抓手,加强畜禽及水产品市场准入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认真落实畜禽水产品市场准入、信息公示、监督抽检或者快速检测等义务,发现畜禽水产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要求销售者停止销售,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并向所在地监管部门报告。严格监督销售者切实加强自律,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保证畜禽水产品来源可查。

(二)整治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和暂养行为

以整顿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主体为抓手,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严格落实餐饮监管有关规定,督促指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严格实施餐饮安全管理制度,严禁经营病死、毒死和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品,严禁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加强餐饮食品监督抽检,增强整治工作的针对性。

(三)打击畜禽水产品违法犯罪行为

以畜禽水产品生产运输环节、市场销售及餐饮环节监督抽检为抓手,扩大对畜禽水产品中抗生素等兽药抽样覆盖范围,增加风险隐患品种抽检数量和频率,坚持问题导向,深挖线索,扩大案源。严厉打击畜禽水产品生产经营及暂养过程中违规使用抗生素、硝基呋喃、孔雀石绿以及“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不按兽用处方药规定使用处方药、滥用抗菌药物等违法犯罪行为,曝光典型案例,切实解决和消除畜禽水产品领域违规使用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健全完善畜禽水产品追溯管理制度,发现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样品,要实施来源追溯和去向追踪,及时将追溯情况通报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严厉打击。

三、具体措施

1.组织开展市场经营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开展水产品市场经营环节的集中治理,加强监督抽检,对兽药超标的畜禽水产品实施追溯,涉及其他环节的,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2.监督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农业部门还未出台检疫检验规程,无法出具检疫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除外)、养殖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出具的水产品合格证明等证明材料,如实记录畜禽水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避免采购或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畜禽水产品,保证采购的畜禽水产品来源可追溯。

四、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从2016年12月5日开始至2017年12月31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12月)

各食药监所要严格落实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启动联合整治行动的信息,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和互联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细化实施方案,明确整治目标、整治措施和组织保障。12月10日前,各食药监要进行阶段总结,并对口上报总结材料。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1月—2017年3月)

各食药监所要全面履行告知义务,将有关要求及时传达至辖区内畜禽水产品生产者及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畜禽水产品销售单位、餐饮服务单位,督促兽用抗生素生产经营使用主体和畜禽屠宰者、畜禽水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法律责任,履行法律义务,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三)集中整顿阶段(2017年4月—10月)

各食药监所要组织力量对畜禽水产品销售者进行集中监督检查,并结合实际情况明确检查重点,实现检查对象全覆盖,问题整改全覆盖,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全覆盖。要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办力度,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县局将组织专门力量开展监督抽查,以问题为导向,强化专项整治效果。

(四)检查总结阶段(2017年11月—12月)

各食药监所要认真总结整治行动工作情况并报对口科室,包括整治行动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果和好的经验、查处的典型案例等,同时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作配合

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局相关科室要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针对全县范围内的畜禽水产品使用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关键环节,细化工作任务,明确监管责任,提出整治措施和目标任务,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推动各部门齐抓共管,提升各部门监管合力,层层传导压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监督执法,强化责任落实

各食药监所要严格监督畜禽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切实加强自律,规范自身行为,自觉履行质量安全责任。要加大对畜禽水产品的抽检力度,强化抽检结果运用,梳理分析不合格信息,增强发现问题的靶向性。对于抽检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跟进实施检打联动,追溯问题源头。要加大对生产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畜禽水产品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对于投诉举报、巡查检查、检验检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严肃查处,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大要案件要一案一报、挂牌督办、限期办结。对发现的问题产品,一经发现,系统通报,全县清剿。

(三)注重宣传教育,努力营造氛围

各食药监所要重视宣传教育的巨大推动力,为整治行动争取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专项行动期间,要及时公布行动部署、行动进展、行动成效,边整治边曝光。要重点宣传违法、失信企业的查处情况,以案说法,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要积极解答社会咨询,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反馈社会诉求,构建兽药社会共治新局面。

(四)加强指导调度,强化督导检查

各食药监所要及时汇总上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在整治期间,每季度第一个月3日(节假日顺延)前,将上季度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及专项行动统计表(见附件)向对口监管科室报送整治行动工作信息,并同时报送县食品安全办。第一次上报工作信息时,要重点报送专项行动动员部署情况,包括细化工作方案、通知等,同时报一名工作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各食药监所要注重总结经验,树立典型,推进工作,并注意巩固整治成果,健全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调研,推动问题解决。县食品安全办将采取督导检查、暗查暗访等方式,加强督促检查,及时通报结果。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作为、情况不报告、问题不解决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责任。食品流通监管科联系人:王素英,电话:62031165;餐饮服务监管科联系人:罗曾元,电 话:62126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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