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16211637/2016-00015
  • 河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 通知公告
  • 2016-06-02
  • 2016-06-21
  • 通知
  • 豫农机计文〔2016〕39号
河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农机局、财政局: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部分财政支农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6〕22号)和《河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豫农机计文〔2015〕17号)要求,现就做好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通知如下:

一、突出补贴重点

按照“缩范围、控定额、促敞开”补贴工作思路,今年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缩减为10大类、25小类、62个品目。各地特别是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不足地区,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缩减范围,突出重点。各县(市、区)在补贴资金额度内,应进一步采取措施,对深松机、免耕播种机、秸秆粉碎还田机、秸秆捡拾压捆机(含压捆机)、玉米收获机、水稻插秧机、薯类收获机、花生收获机、粮食烘干机、高效植保机械等机具品目实行应补尽补、敞开补贴。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第一书记派驻村要优先补贴。

二、严格补贴标准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对〈2015-2017年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进行调整的通知》(农办机〔2015〕29号)以及《河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豫农机计文〔2015〕17号)要求,根据上年补贴执行情况,综合分析机具市场价格变化、补贴资金需求等因素,对部分机具补贴额度进行了调整,机具分类分档及补贴额情况详见《河南省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16调整)》。

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际执行过程中,为防止个别产品补贴标准过高,我省今年对同类同档机具在省域内实行限额与比例双控,即实际补贴额度不高于30%的产品,按照定额进行补贴;实际补贴额度超过30%的产品,则按照该产品市场售价的30%进行补贴(取整到十位)。

三、强化核实兑付

按照《河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要把购机申请与资格确认、自主购机、机具核实、补贴资金结算等程序,真正落实到位,切实做到全面执行不走样。 

鼓励县级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一站式”服务方式。所有补贴机具由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在受理补贴资料时一并核实,做到“见机、见人、见发票”的要求。对于不可移动机具和需要入户核查机具,具体程序和要求由各县(市、区)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研究确定。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结算材料,财政部门要加快结算进度,及时将补贴资金兑付给购机者。

四、细化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通知和豫农机计文〔2015〕17号文件精神,制定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既要有政策性,又要具可操作性。应细化补贴资金使用计划,在补贴资金额度内合理安排资金,优化补贴机具种类,防止形成较大资金缺口;应通过政策实施,提高薄弱环节和主要农作物生产机械化水平,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全面全程农机化发展。

五、积极试点示范

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农机新产品补贴、金融租赁试点。要在技术先进、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推进试点,探索可复制推广的工作机制。开展大型农机具金融租赁试点的地方,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9号)的要求,积极稳妥开展试点,允许租赁农机等设备的实际使用人按规定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切实加大农机深松整地补贴试点工作力度,继续搞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 

六、加强监管查处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增强廉政风险防控意识,严格履行监管职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全过程的监管。加大违规查处力度,对存在具体违规线索或发生违规问题的产销企业,所在地市、县农机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的意见逐级报省农机局。省农机局将视调查情况和市、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处理建议,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惩处措施,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201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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