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食盐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规范良好的食品生产加工用盐秩序。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加强食盐安全监管开展制贩假盐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92号)的文件精神,经局领导同意,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食品生产小作坊用盐专项整治行动,为确保行动顺利开展,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认真开展监督检查
各基层监管所要高度重视,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日常监督检查计划,立即对本辖区所有涉及用盐已纳入监管范围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行监督检查。
二、明确检查重点
检查重点是涉及用盐已纳入监管范围的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账目、用盐种类及产品流向等情况。
(一)督促小作坊落实主体责任,对原材料进货记录制度、生产过程控制制度、销售台账制度等一系列质量安全保障制度进行检查。
(二)严禁违法添加包括工业盐的非食用物质和超限量标准、超使用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
(三)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小作坊使用工业盐、非食用盐、不明物质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其他违法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行为的,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发现区域性、行业性生产安全隐患或重大食品添加剂质量安全问题的,要第一时间报告同级政府和县局。
三、加大检查力度。对本辖区涉及用盐较多已纳入监管范的生产加工小作坊,要加大检查的力度,并结合监督检查计划进行抽样检验。
四、组织开展督查。县局将对各基层监管所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基层监管所专项整治检查情况于8月1日前报食品生产监管科邮箱htspk2008@163.com。
2016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