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中牟县水务局
住所地:中牟县新城区万胜路515号
乙方:郑州牟中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商都大街399号
第一条 被划转公司基本情况:
被划转的中牟县自来水公司是于1992年12月在中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国有企业;公司注册资本43万元人民币是由甲方出资;住所地在中牟县新城区经三路南段;法定代表人王根梅;公司经营范围为:自来水供应(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生活用水)兼营供水材料及管道安装。
该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由河南投资集团与中牟县政府正式签订《中牟新城水厂PPP模式特许经营协议》,根据协议内容,自来水公司以评估后净资产按30%入股,与河南投资集团合资成立郑州牟源水务发展有限公司。
第二条 被划转产权及划转基准日
(一)甲方同意将享有被划转公司的100%产权整体无偿划转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
(二)被划转公司评估总资产为3846.47万元,净资产(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 3406.12万元。本次划转基准日为 2015年12月31日。
第三条 职工安置
截至本次划转基准日,被划转公司有正式职工272名。根据《中牟新城水厂PPP模式特许经营协议》,被划转公司所有正式职工人事关系,随被划转公司划转到郑州牟源水务发展有限公司。
第四条 被划转企业的债权、债务
本次划转完成后,被划转公司在基准日之前的债权、债务仍然由甲方及自来水公司承担,甲方应保证划转入牟中公司的净资产没有任何产权纠纷,如有产权纠纷仍由甲方及自来水公司承担。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直接及间接损失。但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协议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提交相应证明文件后得以免除责任。
第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如发生争议,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七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中牟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八条 划转双方认为必要其他条
本协议一式 八份,甲方、乙方各持两份,其他在办理报批手续和变更登记时使用。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2016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