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雁鸣湖管委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事项的监督,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和县委、县政府《关于落实“三大一重”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大会议精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为重点,全面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明确决策内容,规范决策程序,增强预防腐败的针对性、实效性,不断推进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建设。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充分发扬民主, 集体讨论以会议形式作决定,进一步提高民主和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领导班子成员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实行班子成员分工负责,保证权力规范使用,防止权 力的滥用。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要注重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各方面的 监督,确保决策符合实际。
(四)坚持规定流程办理的原则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由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 不得以传阅和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五)坚持责任追究的原则
对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中出现的决策失误、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六)合法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七)保密原则:对未通过和有限定范围的会议内容,不得擅自传播。
三、决策范围
(一)重大决策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要文 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2.研究决定拟实施的带全局性、政策性问题及其形成的相 应机制和制度,工作制度、重要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制定、修 改、变更及废止;
3.研究决定党支部班子成员分工等问题;
4.干部队伍建设;
5.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
6.单位年度工作目标;
7.单位党风廉政建设;
8.推荐申报县级以上先进个人或集体;
9.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研究决定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教育培训、 推荐任免、考察调整、奖惩辞退;
2.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的推荐、选拔、任免、调动和奖惩;
3.机关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信访举报;
4.后备干部的推荐、培养、确定;
5.重点岗位人员的调整。
(三)重大项目安排
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规模较大的招商引资、工程等项目,金额较大的物品支配和资产处置等问题。
大额度资金使用
1.单位全年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
2.大额度经费开支,如开展大型活动开支、外出学习考察活动开支;
3.物资采购;
4. 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四、决策程序
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一)议题确定
会议议题由班子成员提出,根据议事规则和工作分工确定。党支部会议的议题由党支部书记确定,主任办公会议的议题由雁鸣湖管委会主任确定,凡“三重一大”事项,班子成员要事先沟通。列入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到重大改革举措、整体规划等要事先进行可行性研究,必要时可聘请专门机构或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属重要干部任免事项,事先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经过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
(二)会议通知
会议的时间、议题应提前通知领导班子成员和参加会议的有关人员,会议的有关材料同时送达。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临时改变议题。
(三)会议人数
重大决策事项召开主任办公会或党支部会议进行研究,原则上班子成员须全部参加,若遇个别班子成员请假,须三分之二及以上班子成员参加,才能召开。
(四)议题讨论
研究讨论重要议题时,要由议题提出人员或有关人员认真全面地介绍议题的有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研究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讨论。召集人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遵守会议程序和规定,认真听取每名与会成员的意见,对于少数人的意见,也应当认真考虑。
(五)会议表决
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应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研究推荐、提名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当逐个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再议决。所形成的决定涉及重要建设项目的,必须按工程建设程序和要求办理。涉及干部任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程序办理。
(六)决策实施
会议作出决议后,按照分工,明确实施的部门和负责人。对集体形成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集体没有重新改变决策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的集体决定,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复议,做出新的决定,并按新的决定执行。
五、监督和责任追究
(一)责任监督
1.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执行情况列入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接受县委、县政府的监督和检查。
2.雁鸣湖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跟踪督查领导班子决策的执行情况。经营科协助党支部对管委会各部门执行会议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
(二)责任追究
1.对个人或少数人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党纪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三)责任追究方式
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