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中牟县2015年度第二十三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16〕220号)批准我县征收刘集镇崔庄村、大孟镇茶庵村、郑庵镇前李庄村境内,总面积32.7026公顷(其中耕地27.1673公顷、其他农用地0.8151公顷、建设用地4.7202公顷),作为中牟县2015年度第二十三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主要内容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中牟县2015年度第二十三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刘集镇崔庄村,大孟镇茶庵村,郑庵镇前李庄村境内。
三、被征收土地涉及村及面积
刘集镇崔庄村16.4921公顷,大孟镇茶庵村12.4550公顷,郑庵镇前李庄村3.7555公顷,共计32.7026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3〕11号)、《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14〕142号)和《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林经〔2013〕4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补偿登记,时间为:2016年3月30日至2016年5月3日。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征地四至范围内新增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