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5047/2016-00085
  • 中牟县人民政府
  •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 2016-03-02
  • 2016-03-04
  • 通告
  • 牟政通〔2016〕11号
中牟县人民政府关于郑州机场至周口西华高速公路二期工程 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通告

        2015年12月17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中郑州机场至周口西华高速公路二期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涵〔2015〕877号)批准我县征收狼城岗镇北堤村、瓦坡村,官渡镇仓寨村、东赵寨村、后董庄村、前于村、魏寨村、县林场、小马砦村、小王庄村、郑庄村,韩寺镇东岗村、董店村、你悟岗村、潘店湖村,刁家乡白店村、汴家村、刁家村、东陶村、龙王庙村、藕池任村、坡东李村、石灰窑村、宋家村、沃孙村、县林场,黄店镇八府赵村、杓王村、祥符营村集体土地346.2511公顷;官渡镇县林场、刁家乡县林场国有土地3.1501公顷。共计349.4012公顷(其中耕地315.4080公顷、其他农用地19.3340公顷、未利用地4.3549公顷、建设用地5.5134公顷),作为郑州机场至周口西华高速公路二期工程建设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主要内容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郑州机场至周口西华高速公路二期工程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狼城岗镇北堤村、瓦坡村,官渡镇仓寨村、东赵寨村、后董庄村、前于村、魏寨村、县林场、小马砦村、小王庄村、郑庄村,韩寺镇东岗村、董店村、你悟岗村、潘店湖村,刁家乡白店村、汴家村、刁家村、东陶村、龙王庙村、藕池任村、坡东李村、石灰窑村、宋家村、沃孙村、县林场,黄店镇八府赵村、杓王村、祥符营村、官渡镇县林场、刁家乡县林场境内。

        三、被征收土地涉及村及面积

        狼城岗镇北堤村8.2253公顷、瓦坡村24.9565公顷,官渡镇仓寨村20.4588公顷、东赵寨村23.3802公顷、后董庄村34.0091公顷、前于村9.3800公顷、魏寨村3.7325公顷、县林场0.0448公顷、小马砦村26.8725公顷、小王庄村9.5969公顷、郑庄村27.5861公顷,韩寺镇东岗村0.6627公顷、董店村5.6499公顷、你悟岗村20.0649公顷、潘店湖村13.0881公顷,刁家乡白店村0.7709公顷、汴家村6.6385公顷、刁家村2.8898公顷、东陶村17.2629公顷、龙王庙村7.8543公顷、藕池任村7.4952公顷、坡东李村15.9364公顷、石灰窑村1.2664公顷、宋家村10.9360公顷、沃孙村33.7751公顷、县林场0.0233公顷,黄店镇八府赵村1.9126公顷、杓王村6.9421公顷、祥符营村4.1193公顷,共计集体土地346.2511公顷;官渡镇县林场国有土地0.1205公顷、刁家乡县林场3.0296公顷共计国有土地3.1501公顷;总计349.4012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3〕11号)、《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14〕142号)和《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林经〔2013〕4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补偿登记,时间为:2016年3月2日至2016年4月2日。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征地四至范围内新增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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