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中牟县2015年度第五批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16〕53号)批准我县征收雁鸣湖镇东漳西村、司口村、韩寨村、东漳东村,郑庵镇后李庄村,广惠街街道刘申庄村占李自然村境内。总面积32.3099公顷(其中耕地19.9644公顷、其他农用地9.8784公顷、林地2.4671公顷),作为中牟县2015年度第五批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征收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主要内容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中牟县2015年度第五批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征收土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雁鸣湖镇东漳西村、司口村、韩寨村、东漳东村,郑庵镇后李庄村,广惠街街道刘申庄村占李自然村境内。
三、被征收土地涉及村及面积
雁鸣湖镇东漳西村6.7288公顷、司口村7.5957公顷、韩寨村5.1889公顷、东漳东村2.4877公顷,郑庵镇后李庄村4.8846公顷,广惠街街道刘申庄村占李自然村5.4242公顷,共32.3099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3〕11号)、《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14〕142号)和《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林经〔2013〕4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补偿登记,时间为:2016年3月2日至2016年4月2日。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征地四至范围内新增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