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根据《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定期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销毁。
二、 对销毁档案的鉴定,应由领导、档案部门技术人员和有关人员组成的鉴定小组负责鉴定工作。
三、 凡是应销毁的档案应先逐件登记造册,经局领导批准,报县档案局备案后,方可销毁。
四、 销毁时应派两名同志负责销毁,待档案材料化为纸浆或灰尽,监销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注明销毁方式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