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档案借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方能借阅,并在限定借阅时间内归还,应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二、 外单位查阅档案必须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并经局主管领导批准,进行登记后,方可查阅。
三、借阅档案,不得擅自超越查阅范围,个人不得因私事借阅或查阅档案。
四、查阅档案人,严禁拆卷带走,涂改内容,勾划字句,折叠档案,在查阅时,严禁吸烟、喝水,以防烧毁受潮,确保档案完整无损;
五、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摄制、翻印、复印、拍照和随意转版篡改、公布档案内容。
六、借阅者应自觉爱护档案,不得拆毁、调换、抽取档案,不得在档案资料上添字、批注、涂改、勾划、裁剪和折叠。对于违反本规定,造成档案损毁、遗失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