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监察大队、规划展览馆、测绘队:
为了进一步方便群众咨询办理业务,减少不必要的来访次数及时间,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经局党组研究,现就关于业务办理工作实行预约、告知措施的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完善局工作运行机制,加大工作力度,实现工作提速、服务提质、管理规范、诚信便民的工作要求,全面提升规划工作水平,全面提升规划行政效能。
二、主要内容
根据现有业务办理流程及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完整、明晰的业务办理时间预约、明白告知、时间提醒管理系统,开展全局各项工作。
(一)办理流程时间预约
业务事项均由大厅登记转办,转交至业务科室之后,各业务科室负责人须安排专门人员承办该业务事项,同时,将该业务承办人告知大厅记录。业务科室在接到转办的业务事项后,须在3日内告知该项目办理人首次答复时间,并进行预约登记。项目办理人每次预约来访时可及时知悉该项目的办理动态。
(二)阅读签收明白告知书
项目办理人首次来访之时,业务承办人须让项目办理人阅读并签收业务办理明白告知书。明白告知书一式两份,项目办理人带走一份,业务科室留档一份,留档文件须保留项目办理人签字及来访日期。同时,业务办理人员(法人或受委托人)应出具相关法律证明(法人应出具身份证、营业执照,受委托人应出具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营业执照)。
(三)预约时间自动提醒
所有业务办理事项均实行自动提醒服务,业务事项确定具体承办人后,由大厅登记并定期提醒,以促进业务快速办理。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2014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