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有关科室、局属各有关二级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县绿色建筑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河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3〕57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郑政办文〔2014〕48号)以及国家可再生能源示范市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有关要求。现将我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时间
自2014年12月30日起,经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或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的新建项目,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二、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范围
全县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其中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必须达到二星级以上标准(含二星级):
1.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
2.新立项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
3.保障性安居工程;
4.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
5.厂区办公楼、职工宿舍等配套工程(单项地下车库暂不执行,厂房由其他部门另行要求)。
三、有关要求
(一)对未按照上述绿色建筑要求进行规划和设计的项目,相关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有关审批手续。因特殊原因未能执行绿色标准的,应当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对项目建设各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反馈,并督促落实整改。
201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