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中牟县2014年度第二十八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15〕369号)批准我县征收刘集镇大吴村、岗吴村、马仙李村集体土地23.8929公顷(其中:耕地22.1565公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中牟县2014年度第二十八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一)地块一位于平安大道北侧、贺庄西路西侧、凤阳路南侧。
(二)地块二位于位于科学大道南侧、郑信路东侧、豫兴大道北侧。
三、被征收土地涉及村及面积
中牟县刘集镇大吴村0.0125公顷、岗吴村23.7643公顷、马仙李村0.1161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3〕11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14〕142号)、《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林经〔2013〕48号)规定执行。
五、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郑州市白沙园区国土资源局办理补偿登记,时间为:2015年6月2日至2015年6月16日。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征地四至范围内新增加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2015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