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耕地开垦费
收费标准:按9—13元/平方米收取,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9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旱地的按11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13元/平方米收取;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按18—22元/平方米收取,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18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旱地的按20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22元/平方米收取。
收费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规定,耕地开垦费按占用耕地类型和面积征收。
(2)、土地复垦费
收费标准:1、集体、个体因地下采煤、采矿等生产建设造成耕地塌陷或者待塌陷,以该矿设计生产量为计征依据,按每吨1.50一2.00元收取,其他土地减半收取。
中央和省属企业因地下采煤、采矿等造成土地塌陷或因生产建设中挖损、压占造成土地破坏,影响种植的,耕地按每平方米8一10元收取,其他土地减半收取。
2、挖沙、取土、采石等造成土地破坏,土地原貌基础下挖两米以内,每立方米按0.50元收取;下挖两米以上(含两米)每立方米按0.80元收取;采石按每立方米0.50元收取。
3、排放粉煤灰、煤歼石、选矿、尾沙、冶炼矿渣等压占土地,耕地按每平方米4.50元收取,坑塘等其它土地按每平方米3元收取。
4、废弃的建筑物、水利工程、铁路用地、公路用地以及停止和迁移的企业用地,每平方米按5元收取。
5、工业排污造成耕地严重污染,按每平方米8元收取。
6、其它因生产建设造成破坏的土地,按每平方米1元收取。
收费依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土地复垦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6〕126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规定,对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