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李某诉被申请人A公司关于拖欠工资争议一案,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显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6年拖欠工资4万元、2017年拖欠工资2万元、2018年拖欠工资3万元。
仲裁委本着调解为主、和谐劳动关系的原则,多次电话联系申请人李某和被申请人A公司,了解到双方均有调解意向,但对调解数额与履行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18年7月2日,仲裁委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对申请人李某的劳动所得进行肯定,对被申请人A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支付能力进行解释。经过仲裁委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被申请人A公司于2018年9月4日前就本次劳动争议事项以转账形式向申请人李某的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借记卡一次性支付人民币7万元;2.通过仲裁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仲裁委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予以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