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5258/2016-00037
  • 中牟县司法局
  • 人民调解
  • 2016-12-01
  • 2016-12-01
人民调解案例

2016年8月10日,郑某因社里之事要到村里各家各户通知,因苏某家门关着所以郑某喊的比较大嗓门。因为双方之前有过矛盾,苏某认为郑某通知社里之事还这么口气不好,当场与其理论,双方产生口角,积累的矛盾一并爆发,两人发生肢体冲突。苏某被郑某打致头部受伤入院治疗,造成八千多元的经济损失。苏某就入院治疗的经济损失费多次向郑某讨要未果再次发生矛盾。苏某到公安局报案,公安局对郑某处以警告并处罚五百元,苏某对此处理结果表示不予接受,2016年11月24日到中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建议以和为贵到万滩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2015年12月2日万滩镇人民调解员接到苏某的调解请求,调解员立刻下乡走访,做进一步了解。

根据所了解的实际情况,综合双方的主张,调解人员召集双方当事人到万滩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在调解人员耐心的调解下,双方终于达成了如下协议:一、郑某同意一次性赔偿苏某人民币伍仟贰佰元整( 5200元),苏某表示同意接受。二、上述赔偿款由郑某在本协议签订时向苏某一次性付清,此后双方基于上述纠纷的民事赔偿权利义务关系全部终结,苏某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郑某提出任何要求。三、收到郑某全部赔偿款后,苏某同意到中牟县人民法院撤销对郑某的起诉。双方在调解员的主持下签订了协议书,而后苏某与郑某握手言和,至此苏某和郑某积累的大小矛盾纠纷在调解员的调解过程中都纷纷化为灰烬。

农村村民关系相互交织,处理时若稍有不慎,就容易导致矛盾激化,后果不堪设想。在本案的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贴近群众、服务群众、方便群众的优势,根据“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化解了村民之间的纷争,维护了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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