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5258/2016-00035
  • 中牟县司法局
  • 司法,公证
  • 2016-11-10
  • 2016-11-10
公证案例

二0一六年七月中旬,王金星向我局公证处提出申请,要求继承母亲刘梅的房屋遗产,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刘梅二零零三年因病去世证明、刘梅在世共生四个子女的证明、王金星哥哥王金钟二零零四年因病去世证明、王金钟子女状况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刘梅和丈夫王大海共同拥有的房产证明。

刘梅的丈夫王大海来到我处,声明放弃对其妻子刘某房屋遗产的继承,刘梅的其他子女来到我处也声明放弃对刘梅房产的继承。

刘梅二00三年去世后,对其遗留的房产一直未进行继承。而刘梅的长子王金钟于二零零四年去世,其对其母亲刘梅的遗产继承权就涉及到转继承。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权,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移转给他的继承人”的规定,转继承有以下的特征:

一、 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才发生转继承;

二、 只有继承人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而未实际取得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

三、 只能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四、 转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五、 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

由于王金钟在其母亲去世后遗产分割前去世,而且王金钟在去世前也没有声明放弃对其母亲房产的继承,根据上述规定,王金钟对其母亲房产继承权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及王金钟的父亲、妻子、子女共同继承。

由于王金钟的父亲、妻子、子女也来到我处声明放弃转继承权,最终刘梅的房屋遗产转由刘梅的儿子王金星一人继承。

但这时王金星并没有取得该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刘梅与其丈夫王大海对该房屋是共同所有,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刘梅与其丈夫王大海对该房各占一半的所有权,刘梅死后房屋的一半属于遗产,一半属于王大海的财产,王金星继承的是母亲刘梅房屋的一半遗产部分,另一半王大海的财产部分并没有取得,王大海将其所有的房屋的另一半赠与给儿子王金星所有,并办理赠与公证,最终王金星办理了继承和赠与两个公证才取得整个房子的所有权。当事人的一个房屋继承公证即涉及到继承法又涉及到婚姻法和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为使当事人合法的继承房屋,公证员准确析产正确适用法律,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和公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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