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中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牟县2016年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牟食药监食﹝2016﹞76号)要求,制定本计划。
一、监督抽检的食品类别及承检单位
监督抽检的食品类别详见《中牟县2016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生产)-月饼》附件
二、检查的时间及范围
本次监督检验时间从2016年8月17开始至2016年8月24日结束。
三、抽样及检验工作
(一)抽样工作要求
1.本次监督抽检任务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以下称省质检院)承担。食品生产监管科制定生产环节监督抽检计划、由省质检院按照县局要求制订具体的抽样和检验工作方案。
2.抽样工作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2016年版)抽取样品,满足检验和复检的需要,抽样时要主动出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文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及抽样人员个人身份证明,保证程序合法有效。
3.实施抽检分离。抽样人员和检验人员不得为同一人,必要时可与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联合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样工作。完成抽样后在规定时间内将样品妥善移交给检验科室。
4.特殊情况处理。对于未能抽取样品的食品生产企业,写明原因并由企业出具证明,经乡镇食药监所监管人员签字确认;凡是未抽检或拒检的企业,要现场通知所在乡镇、街道食药监所,并填写《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拒绝抽样认定表》;抽样结束后抽样单位要及时将未能抽样或拒检的企业名单汇总上报县局食品生产监管科。
(二)检验工作要求
1.食品检验依照《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2016年版)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实施检测和结果判定,保证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保在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2.及时审核上报检验结果。省质检院应当在检验结论做出后2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样品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等有关材料上报食品生产监管科。
3.检验报告移送。省质检院对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需要出具4份,1份留存,3份送至县局食品生产监管科,县局食品生产监管科分类统计后按要求进行处置。
4.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检验报告》不作综合判定,另附页只作标签更正提示。
四、工作纪律
(一)参与抽检的单位和个人未经组织抽检单位授权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的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和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
(二)参与抽检的抽样人员、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抽样、检验和结果上报,不得随意更改抽样地点和样品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确保结果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准确性。
(三)安排抽检任务的监管部门要出台考核细则,开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参与抽检的抽样单位、承检机构应加强对组织实施、样品采集、实验室检测、数据报送等关键环节的管理和质量控制,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四)在抽检工作中,对完不成抽样、检验任务或在抽样、检验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将适当调整、终止其抽检任务或取消其抽检资格。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按其有感条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