汛期将至,为确保我县内河安全度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严禁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行洪河道滩地只允许种植免耕低杆作物,如有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要求你单位在七日内完成清障工作,逾期不清除的,由县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除费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特此通知
2014年5月 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