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我县水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执法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
第二条 执法时,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和执法权限,告知当事人检查的内容和要求,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告知以口头形式为主。
第三条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告知当事人行政强制措施的内容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告知以书面形式为主。
第四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其处罚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条款的相关内容;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以及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同时告知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及期限。告知以书面形式为主。
第五条 查办程序主要包括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确定、送达、执行、结案。
第六条 水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水行政处罚。